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恢復二讀辯論《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二讀辯論《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首先,我非常感謝各位剛才曾發言的議員的意見。我亦非常感謝《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及其他委員在條例草案審議過程中所提出的寶貴意見,以致整個審議過程得以順利完成。

  公務員體系龐大,人員眾多,每年的薪酬調整牽涉15萬多名公務員同事的福利,亦在不同程度上影響受政府資助團體的資助金額,同時,因為公務員薪酬的支出和給予資助團體的資助金額均來自公帑,而公帑是取之於市民大眾,所以切實執行一套恆常、獲普遍認同及具公信力的機制是至關重要,有助協助公務員系統的穩定性,亦有助取得市民的支持。

  現行的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機制沿用超過20年,當中經過加薪、凍薪及減薪,一直運作有序,亦為社會和公務員同事接受。根據現行機制,我們將非首長級公務員團隊根據薪金點分為三個薪金級別,即低、中及高層薪金級別,另外亦有首長級的公務員,而在每一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在考慮六項因素,即每年薪酬趨勢調查結果所得的薪酬趨勢淨指標;生活費用的變動;政府的財政狀況;香港的經濟狀況;員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以及公務員士氣後,作出對三個薪金級別公務員和首長級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決定。

  一如過往,2009/10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亦嚴格依照剛才所說的機制而進行。今年6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該機制下列出的因素後,決定凍結中、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和調低高層薪金級別及以上(即月薪$48,400以上)的公務員的薪酬,調低的幅度為5.38%。為落實執行政府的決定,我們在本年7月8日提交《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以立法方式進行減薪的原因是因為絕大部分公務員的聘用合約沒有明文規定薪級表可按每年的薪酬調整作出檢討,包括減薪。法律意見指出,按照普通法,訂立合約的其中一方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所以,如未得僱員同意或合約沒有明確保留此項權力予僱主的條款,僱主不能單方面將僱員的薪酬調低。故此以立法方式調低公務員的薪酬是現時唯一穩妥的方法。

  剛才有相當多的議員提及政府應制訂一套可加可減的機制。其實,政府一直致力與員方就這問題上進行溝通。我自己自從2006年初履任局長職位之後,亦不斷和員方代表討論這問題,直至最近的一次會議,員方代表仍然表示,他們不傾向以透過制訂一般性的附權法例,來實施公務員的減薪安排。他們認為若需要削減公務員薪酬,制訂一次性的減薪法例,如今日下午議會審議的條例草案一樣,他們認為這樣做是較佳的選擇。但我會繼續就這問題與員方代表進行討論和磋商。

  剛才亦有議員提出現時經濟已經復蘇,所以質疑在現階段立法通過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公務員減薪的必要性。我想指出,根據現行的機制,以市場薪酬變化為基礎的薪酬趨勢調查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無可避免,有關的調查所得的結果只反映市場在過去一年的薪酬變化數據,所以公務員每年的薪酬調整一定是滯後於市場,而非領導市場。這個滯後的情況在加薪及減薪時均會出現。

  在2001年公務員因為市場的薪酬變動和其他考慮因素,政府決定加薪。然而,在加薪決定尚未落實時,香港經濟情況出現逆轉,當時亦有聲音認為政府應該因時制宜,靈活處理,取消公務員加薪的決定,但政府認為我們不應這樣做。我們應依照既定的機制,根據已作出的決定,上調公務員的薪酬。經濟下滑是會在下一年的薪酬趨勢調查反映,亦會反映於下一年度政府決定應否以及如何調整公務員薪酬。

  當然,公務員年度薪酬調整滯後市場的情況,在減薪時更為明顯,為什麼呢?因為減薪需要透過立法方式才能執行,而立法需要經過一套既定的審議過程。

  主席,大家都樂見現在香港的經濟情況,較政府在今年6月時決定減高層薪金級別以上公務員薪金的決定時,已有所改變和改善,但若因這情況而認為政府應收回減薪的決定,這說法是相當短視,因為他們實際上是鼓勵政府偏離既定的機制。若此例一開,恐怕在往後政府作出公務員薪酬上調或下調的決定後,但尚未落實執行決定而遇到經濟逆轉時,政府是否應該靈活地立即改變或收回加薪的決定呢?又或者經濟逆轉的幅度較作出減薪決定的時候更為厲害,政府是否又應該靈活地加大已經決定的減薪幅度呢?靈活處理其實是要求政府偏離既定的機制,偏離時間表,就已決定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幅度再次作出更改。這是對現有制度一項非常大的衝擊,亦對制度的公信力、公務員的穩定性,公務員接受每一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的機制,以及市民接受的程度造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剛才有議員和市民曾批評今年公務員減薪姍姍來遲,並質疑為何減薪沒有追溯期。我希望指出,在考慮到《基本法》的條文下,法律意見認為削減公務員薪酬法例的生效日期只可以是一個未來的日子,而不能具追溯性的減薪,因這樣做是不合法的。從實際的角度考慮,我們認為受影響的員工在減薪生效前須有一段時間作出適當的財務安排。再者,政府也不宜向受影響員工討回他們根據提供服務當日的服務條件應得的,並已收取的薪金。故此不具追溯力的減薪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亦有部分議員認為減薪只為期3個月,即由明年1月起至3月止,所以應該擱置減薪。有關的說法是基於兩個假設:第一,假設當局在2010至11年度公務員薪酬再獲得上調;第二,有關上調亦會按一貫的做法追溯至2010年4月。在現階段政府是無從估計下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的結果為何。但是我想指出,減薪時期的長短並不是我們決定應否減薪的考慮因素。所以,減薪時期若只有數個月亦不應構成不去減薪的理據,因這樣做不但不依機制辦事,更會削弱現行機制的公信力。

  亦有議員質疑為何政府在考慮同樣的六項因素後,對高層薪金級別和中低層薪金級別公務員薪酬的調整竟然會作出不同的決定,並指出這安排是有欠公平的。亦有部分議員表示當局今次的決定並非完全依照薪酬趨勢淨指標而行事,所以是有違既定的調整機制。我需要清楚說明,現行的每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並非要求必須機械化地依照相關的薪酬趨勢淨指標去調整公務員的薪酬,因為機制內還有其他各項相關的因素。而每項因素對於不同薪金級別公務員的影響程度亦不盡相同。而事實上,政府在某些年度,決定依照薪酬趨勢淨指標來調整公務員的薪酬,這決定不應被視為政府沒有考慮其他五項因素;反之,如果政府在某些年度決定不依照相關的薪酬趨勢淨指標而調整公務員薪酬的話,亦不應被視為相關的薪酬趨勢淨指標未納入被考慮之內。

  其實,政府在1998年度亦因為考慮到各項相關因素對於首長級薪級表第3點以上公務員,是沒有根據薪酬趨勢淨指標而調高他們的薪酬,在當年所有其他公務員薪金得以上調的情況下,該級別的公務員須凍薪。

  主席,我希望再次重申,政府按行之有效的機制決定在2009至2010年度,凍結低層及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薪酬,這決定是在考慮各相關因素,包括適用於他們分別為負0.96%及負1.98%的薪酬趨勢淨指標,溫和的通脹以及有關公務員的承受能力而對員工士氣的影響後而作出的。倘若硬要將同樣的安排套用於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的公務員,恐怕難於為公眾所接受。我們理解,在全港200萬個家庭中,家庭月入達$40,000以上的只佔全港家庭約17%。

  政府重視整體公務員的士氣,亦認同公務員同事在面對各項挑戰時的努力。我們理解公務員與一般「打工仔」一樣,對任何減薪的建議均會感到不高興。這心情當局絕對是理解的。但是,我們認為同樣重要的,是維護薪酬調整機制的恆常性,認受性及公信力。

  主席,今次的薪酬調整是政府經仔細考慮及平衡所有既定機制下的相關因素後所作的決定,決定亦得到社會的支持。在政府宣布薪酬調整決定後,即今年6月中,我留意到很多報章均認為公眾對公務員調薪制度有清晰明確的期望,就是制度必須反映私人市場薪酬的起落,公僕薪酬必須可加可減,並且有制度可依。管方與員方也不能輸打贏要。薪酬趨勢調查結果顯示高層公務員應減薪超過5%,這並非小數目,但若最終也只是凍薪,實在難以向公眾交代,而且會令公務員薪酬制度變成了一個只能加,或只能凍而不能減,這等同於把幾十年來辛辛苦苦建立起來的機制,因一時的政治方便就徹底破壞。主席,我希望議員能夠支持恢復二讀辯論本條例草案,稍後在全體委員階段修正案時,我會提出政府的修訂。我同時會提出政府反對吳靄儀議員、葉劉淑儀議員及何鍾泰議員的修正案,並會提出反對他們修正案的理據。

  多謝主席。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