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題:靈灰安置所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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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甘乃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答覆:

問題:

  由於市民對靈灰龕位的需求十分殷切,西林寺、孝思園、仁孝宗祠及竹林禪苑等寺院在院內經營靈灰龕堂。據報,地政總署近日向該等處所的負責人發出警告信,指其違反地契條款並要求他們停止該業務,估計有近萬名購買了靈灰龕位的市民受到影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全港公眾靈灰龕位的總數;按港島、九龍及新界分別列出有提供靈灰龕位的教堂、廟宇及道觀的地點、有關處所是否合法地提供該服務,以及靈灰龕位現時和預計未來十年的短缺數目;

(二) 現時已證實違規經營的私營靈灰安置所的處所名單、它們涉嫌違反地契條款的詳情、提供的靈灰龕位數目及受影響的靈灰龕位數目;有否評估市民把先人的骨灰安放於長生店、石廠及家中是否違反有關地契和大廈公契及是否違法;若有評估,結果為何,以及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和食物及壎竻翩^會否統一「人類遺骸」的法律定義,令市民及業界有所依從;及

(三) 有何善後方案協助上述受影響的市民;政府有甚麼計劃協助私營(包括牟利及非牟利)的團體及機構合法地提供靈灰龕位,以及政府如何處理居民對在區內設置私營靈灰安置所的反對意見?

答覆

主席:

  本港各行各業的經營,包括私營的靈灰安置所,均須符合法例的要求,當中包括經營地點須符合規劃用途。土地的使用亦不能違反土地契約(地契)的條款。除此之外,鑑於骨灰不會產生公共健康或環境壎肭暋D,政府並沒有對私營靈灰安置所的運作有特定規管,也沒有它們的全面統計數字及資料。問題的三部分,我們回覆如下:-

(一) 公眾靈灰龕位的數目約為167,900個,現已全數配售。至於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及各宗教團體營辦墳場內的骨灰龕位約有341,700個,尚未配售的約39,000個。今年七月,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同意撥款在和合石墳場內興建一座新的公眾靈灰安置所,將提供約41,000個新靈灰龕位,可擺放約82,000靈灰甕,預計於二○一二年可供使用。除公眾靈灰龕外,華人永遠墳場管理委員會及天主教、基督教與佛教等宗教團體營辦的墳場,現階段預計在未來兩年會多提供約21,000個新建成靈灰龕位。

  政府並沒有私營機構營辦的處所,包括廟宇、道觀等提供靈灰龕位的全面統計數目。

  根據過往的數據,我們估計未來十年(即二○一○至二○一九年)的死亡數字及火化宗數每年分別約為47,700及43,900宗。由於社會對公眾靈灰龕的需求會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市民對撒放骨灰在紀念花園或指定海域的接受程度、私營靈灰安置所的供求等,所以預測短缺數目有相當的難度。

  但需指出的是,由於公眾靈灰龕位按類別可安放兩至四位有親屬關係先人的靈灰甕,市民可善用現有的龕位。

(二) 政府沒有私營靈灰安置所的全面統計數字及資料,亦沒有一個證實違規經營的私營靈灰安置所的名單。問題觸及的地契是政府與土地業權人簽定的契約,土地業權人須確保土地的使用符合地契中的所有規定。發展局指出,地契的訂定主要以土地用途為出發,而非以規管個別行業為目的。事實上,由於地契為數眾多,所涉及土地的範圍和用途廣泛,有關政府部門不可能定期巡查所有私人土地。不過,在收到有關個別土地用途違反地契規定的投訴時,地政總署會派人巡視現場,就實際情況諮詢法律意見,並採取適當的跟進行動。這安排適用於所有地契,包括私營靈灰安置所涉及的地契。

  至於「人類遺骸」的定義,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有關火葬及紀念花園、公眾墳場以及公眾殯儀廳的附屬法例,「遺骸」不包括經火化後剩下的骨灰。但這釋義是為了該法例的目的而訂定的,不適用於私人合約條款下「人類遺骸」的釋義。而事實上租契、地契或大廈公契均是私人合約,而私人合約條款下「人類遺骸」的釋義是要以詮釋私人合約的規則作出,不能一概而論。

(三) 政府非常明白市民對私營靈灰安置所的關注,會小心處理這個問題。

  就市民購買了私營的靈灰位,一般情況而言,如市民認為提供骨灰龕的人士違反買賣合約條款,可按合約法追討。我們呼籲市民在購買私營靈灰位前,應先要求售賣者提供完備資料,確保靈灰位符合有關的法例或地契規定,並在需要時尋求專業意見。市民如已購買靈灰位,應直接與提供靈灰位的人士聯繫,以了解一旦有違法例或地契規定時有關的靈灰安置所會對租用或購買靈灰位人士採取的處理方法;如提供靈灰位人士會否退還有關費用與租用或購買靈灰位人士等。為了增加市民的信心,政府亦會研究如何在這方面與業界一同提高透明度,例如設立一個自願性質的登記制度,以提高資訊的透明度,加強保障消費權益。

  發展局指出,現時,如有人士就設立私營靈灰安置所向城規會申請規劃或改劃土地用途,城規會於接獲申請後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所定的法定程序,就個案諮詢公眾。如有土地業權人申請將已違反地契規定的情G規範化,一般而言,地政總署會徵詢有關決策局及部門的意見,然後按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考慮申請。

  多謝主席。



2009年12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