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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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3E(1)條,今日(十二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14,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闕啟明,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另一名被告姚廣林,被控違反《條例》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罰款港幣7,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一月三十日及二月五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從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237,000元。

  高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前稱「佳日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馮詠霞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

  高運科技企業有限公司(前稱「佳日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4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2,000元。

  邱以廣經營柱記,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年十二月至二○○五年九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30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7,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10,000元。

  國民控股有限公司 ,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項控罪罰款港幣5,000元,第二項控罪罰款港幣4,000元,第三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被罰款港幣12,000元。
  
  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廖明前經營新永麗髮形中心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75.8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為港幣159元。



2009年12月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20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