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因欠付工資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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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聯染廠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二月三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
該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給五名僱員。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7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