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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在囚人士及釋囚向本人反映,指懲教署剝削在囚人士的權益,以及漠視他們的基本需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在寒冷天氣警告生效期間,懲教署向每位在囚人士發放的毛毯及禦寒衣物的數量;
(二) 現時,懲教署有否在各間羈押成年人的懲教院所(「院所」)提供相等於羈押未成年人的院所的教育設施、上課時間及教員;若有,按院所名稱列出教員的數目及正接受教育的成年人數目;若否,原因為何;過去五年,修讀大學課程的成年人數目及當中獲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資助有關費用的人數;
(三) 現時,被羈留人士及囚犯是否只獲派發每人每天八格廁紙;有否評估對於沒有親友供應額外紙巾(限於每月10包共70張)的被羈留人士及囚犯,懲教署派發的廁紙是否足夠他們使用;會否立即增加派發廁紙的數量;若會,何時落實;若否,原因為何;
(四) 現時各院所共有多少名被羈留人士及囚犯;是否每位在囚人士均須接受懲教署安排在工場或其他地點工作,以及現時有工作的在囚人士數目,並按他們每月獲得的工資的金額及級別列出分項人數;若否,現時無接受安排工作的在囚人士的數目及其原因為何;及
(五) 過去五年,懲教署每年向各政府部門及醫院管理局提供的產品及服務的市值?
答覆:
主席:
(一) 按照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第28條的規定,每名在囚人士須獲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毛氈。現時,懲教署在冬天會向每名在囚人士派發五張毛氈。當天文台發出「寒冷天氣警告」或天氣驟變時,署方會按情況向在囚人士發放額外的毛氈。至於衣物方面,懲教署會按《監獄規則》第26條的規定,為每名在囚人士提供足以保暖及合乎健康所需的衣物。假如在囚人士需要額外的毛氈或衣物,也可向醫生或懲教署職員提出,署方會按個別在囚人士的情況處理。
(二) 懲教署現時並沒有在收納成年在囚人士的懲教院所提供日間教育課程。成年在囚人士若有意進修,可於工餘時間進行。懲教署教育組職員會為自願接受教育的成年在囚人士提供學業上的輔導和意見,也會協助他們報讀合適的課程,及申請相關的資助。
過去五年,在囚人士修讀大學課程及獲得資助的情況見下表:
修讀大學課程 獲資助*
的在囚人士 修讀大學課程
總數 的在囚人士數目
───── ───────
二○○四 124 60
二○○五 136 92
二○○六 160 113
二○○七 201 99
二○○八 151 81
* 資助來自「在囚人士教育信託基金」、「賽馬會在囚人士資助計劃」、「更生基金」、「在囚人士教育資助基金」及香港公開大學。
(三) 懲教署會定時向所有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派發固定數目的廁紙:男性在囚人士每三星期一卷,女性在囚人士每月兩卷。至於未定罪而被還押於懲教署收押所的人士,由於其流動性極高,且大都使用親友提供的日常用品,為免浪費物資,署方每天會提供八格廁紙予每名還押人士。然而,無論是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或還押人士,若有需要使用額外廁紙,可向當值職員提出。
(四) 根據懲教署的統計數字,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未定罪而被羈押於懲教院所的成年人士數目為1,346人,已被定罪的成年在囚人士則為7,792人。
根據香港法例《監獄規則》第38條,所有已被定罪的成年在囚人士,除非由駐懲教署醫生核證因健康理由不適合工作,否則均須接受懲教署安排的工作。根據二○○九年十一月的數字,被安排工作的已被定罪成年在囚人士有7,247人;沒有參與工作的有509人,當中包括因健康理由未能參與工作的在囚人士,及正在接受啟導課程而未開始工作的新被定罪人士。至於未定罪而被還押於懲教院所的成年人士亦可自願參與工作。根據二○○九年十一月的數字,約有40名未定罪的還押人士自願參與工作。
從事工作的在囚人士可按其工作級別獲發工資。下表載列了成年在囚人士的工資級別及工資金額,以及獲發不同級別工資的人士數目(二○○九年十一月數字):
級別 每週金額(元) 人數
── ────── ───
基本# 18.8 509
學徒級 技術級 學徒級 技術級
─── ─── ─── ───
A 35.44 50.86 151 616
B 41.97 63.54 515 783
C 47.74 76.21 166 889
D 60.77 101.36 123 1,439
E 73.65 127.11 98 1,858
F 86.11 152.62 5 604
# 因健康理由不能參與工作的在囚人士,或是正接受啟導課程而未開始工作的新定罪人士均屬基本級別。
(五) 從二○○四至二○○八年,懲教工業產品及服務的商業價值的估算如下:
年度 工業產品及服務的商業價值的估算^
($億元)
──── ───────────────
二○○四 4.63
二○○五 4.62
二○○六 4.44
二○○七 4.55
二○○八 4.41
^ 懲教署工業及職業訓練組向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提供產品和服務時,只會收回直接生產成本如物料、運輸等的費用,故此不會為該署帶來額外收益。以上的產品及服務的「商業價值」亦只是一個參考數值,即如果有關部門要向外間採購同樣的產品及服務時所需付出的大約支出,而並非懲教署向有關部門所收取的費用。
完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