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低額外領港費用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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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十二月四日在憲報刊登《二○○九年領港(費用)(修訂)令》。此項《命令》的目的,是調低要求領港員在銀洲對開海面或南丫島西面對開海面登上或離開船舶時應付的額外領港費,由一千九百元減至一千八百二十元,為期十八個月。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二月二日)說:「領港費是由持有執照的領港員就提供領港服務所收取的商業費用。代表服務使用者的香港定期班輪協會和代表服務提供者的香港領港會,不時檢討領港費水平。是項調低領港費建議,反映了雙方的協議,並得到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支持。」

  《領港條例》(第84章)賦權領港事務監督(即海事處處長)在諮詢領港事務諮詢委員會後,可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訂定領港費的款額。《命令》會於二○○九年十二月九日提交立法會。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