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領匯停車場申請豁免遵守政府租契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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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代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回覆:

問題:

  領匯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領匯公司」)轄下部分停車場獲地政總署豁免遵守有關的政府租契條件,可將部分月租泊車位租予非有關公共屋h住戶的人士(下稱「非住戶」)。較早前,該公司被揭發在有關豁免到期後沒有申請續期,但仍把泊車位租予非住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於二○○五年年底上市時,哪些停車場有月租泊車位租予非住戶,按停車場列出有關的泊車位數目,以及各項豁免的屆滿日期;領匯公司曾就哪些豁免期已屆滿的停車場申請續期,當中有哪些申請已獲批准,每年須繳交多少豁免費;

(二)現時哪些停車場有月租泊車位租予非住戶,並按停車場列出有關數目,以及領匯公司現時欠交多少豁免費;及

(三)鑑於有非住戶指出,他們租用泊車位時,停車場管理公司的員工曾誘導他們填報為住戶,而且沒有要求他們遞交證明文件,以圖將責任轉移給他們,當局有否了解這情況;有否評估非住戶虛報為住戶,以及涉嫌誘導該行為的管理公司和領匯公司有否犯法;當局有何監管及防止該等行為的措施?

答覆:

主席:

  領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領匯」)於二○○五年十一月上市前,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有見於公共屋h住戶對屬下部分停車場月租泊車位的需求偏低,為了善用泊車位,已按情況向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及地政總署申請豁免,以把部分泊車位出租予除地契所指的住戶、佔用人及其真正賓客或訪客外的非合資格人士(以下統稱為「非住戶」)。在領匯上市後,領匯如有意在有關豁免失效後出租其所屬的泊車位予非住戶,需自行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豁免書。

  我在綜合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後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根據領匯上市的《發售通函》,於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擬拆售的停車場設施的50,000多個月租用戶中,大概百分之十,即約5,000個是非住戶。在領匯上市後,隨虒g濟環境的變遷,及領匯的商業考慮,剛才所講二○○五年的數據可能已有所改變。

  根據地政總署提供的資料,領匯於二○○五年年底上市前,地政總署就房委會的申請已發出111個短期豁免,讓相關停車場內的車位可出租予非住戶。現時,其中82個豁免經已失效,仍生效的豁免有29個。

  領匯曾就24個停車場申請短期豁免,其後撤回了8個申請。在16個申請中,一個申請不獲批准,而地政總署正處理其餘15個申請。有關申請需時處理,包括要等待領匯取得規劃許可、研究所提供的資料、制定豁免書的條款,和如獲批,計算應繳的豁免費。

(二)地政總署自今年九月初起,便與領匯商討出租泊車位予非住戶的事宜,並重申若出現違反有關停車場用途限制的情況,政府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並會追收豁免費。

  領匯其後於今年十月二十八日致函地政總署提出繳交約715萬元,作為過去在未有有效豁免情況下出租泊車位予非住戶的追溯豁免費。地政總署的估價師正研究細節,以決定領匯提出的追溯豁免費是否合理,在作出決定後,會通知領嚏C

(三)地政總署將要求領匯,就剛才所提及的15個申請提供詳細資料和支付出租予非住戶期間的豁免費。領匯必須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正確,並須提交經執業會計師核證為正確的在出租期間的租金收入詳情。而沒有申請豁免書的停車場,領匯亦須確保符合租契的一切條件,包括只可出租停車位予合資格人士。

  倘地政總署得知領匯提供的資料有失實,或發現有違反契約條款的情況,會徵詢法律意見,並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如有需要,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