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高齡津貼的離港寬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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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本港現時越來越多長者選擇回鄉養老,但礙於長者領取高齡津貼須符合居港規定,因此須定時回港。有長者向本人反映,該項規定不但令長者舟車勞頓,還因他們要保留香港的住處而增加其生活費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五年十月放寬高齡津貼受惠人的離港期限以來,受惠於此措施的長者的按年人數,以及該等人數佔該年的高齡津貼總受惠人數的百分比為何;

(二) 當局會否參考綜援長者廣東及福建省養老計劃的現行安排,容許長者長期在內地定居並繼續領取高齡津貼;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考慮委託一些設於內地的本港非政府機構核實在內地居住的高齡津貼受惠人是否健在;若會,有關計劃將於何時實施;若不會,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高齡津貼,是為年滿65歲的香港居民提供現金津貼,以應付因年老而引致的特別需要。由於公共福利金計劃是一項無須供款的社會保障計劃,經費全部來自政府的一般收入,因此受惠人必須以香港為居住地,並符合離港限制規定。

  自二○○五年十月一日開始,公共福利金的離港寬限已由每年180天增至240天,受惠人只要在付款年度內居港不少於90天,便可享有離港寬限。具體而言,離港日數不超過寬限的受惠人可以領取全年的津貼;而離港日數超過寬限的受惠人,其津貼只會按超出的日數被扣減。至於其他在付款年度內居港少於90天的受惠人,他們仍會獲發居港期間的津貼。上述安排適用於所有公共福利金受惠人,不論其離港期間的所在地。政府實行這項放寬措施一方面是考慮到部分長者希望有較多時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旅遊、探親或短期居住,另一方面是要確保公帑用於以香港為長期居住地的本港居民。

  我現分項回答黃國健議員提問如下:

(一) 自從新的離港寬限在二○○五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以來,受惠於該項措施的高齡津貼受惠人在二○○五年最後三個月、二○○六年、二○○七年、二○○八年及二○○九年一至十月,分別有1,526、6,200、7,014、7,570及6,288人,佔同期高齡津貼總受惠人數的0.33%、1.24%、1.38%、1.46%及1.21%。當中大部分人得以受惠是由於寬限期延長,其離港日數由原本超過變為少於上限,因而全年的津貼額無須被扣減。至於其他受惠人的離港日數由於超出新的寬限,所以不能領足全年的津貼,但較未延長離港寬限時,仍可多領取60天(即新舊寬限相差的日數)的津貼額。

(二)及(三) 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推出綜援長者自願回廣東省養老計劃,讓選擇返回廣東省養老的長者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綜援)計劃下繼續領取現金援助。計劃自二○○五年八月一日起擴展至福建省,同時放寬申請資格,容許領取綜援最少一年(而非三年)的長者參加。

  有別於綜援計劃,高齡津貼的大部分申請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因此受惠人並不局限於有經濟困難的人士,領取高齡津貼的長者人數亦遠多於領取綜援的長者人數。基於這個原因,綜援計劃及高齡津貼不宜直接比較。

  如我剛才所說,考慮到公共福利金計劃的目的和性質,我們需要設定離港限制,以確保公帑用於以香港為長居地的本港居民;但同時,計劃亦設有離港寬限,容許長者在內地或其他地方短期居住。此安排是為了在妥善運用公帑和便利受惠人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我們正就這方面進行檢討,並深入研究進一步放寬受惠人離港期限的可行性。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