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廣管局電視通用業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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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永達議員的提問和署理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資料,地產發展商物業廣告「銀湖天峰」於本年五月分別在亞洲電視有限公司、電視廣播有限公司、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及電訊盈科媒體有限公司now寬頻電視的電視台播映,廣告以超現實手法呈現,並以藝術方式表達及運用電腦加工繪圖,令畫面出現森林和湖泊等景色,亦顯示物業位於綠樹環抱的灣畔。廣管局認為該廣告失實和誤導,並已向該等電視台發出勸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上述四間電視台有否違反《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如有違反,是否知悉廣管局只發出勸諭而不根據法例施加罰款或其他懲罰措施的理據為何;及
(二) 過去三年,當局接獲有關失實和誤導的電視廣告的投訴數字;當中涉及地產發展商廣告的個案數目、廣告的內容及廣管局的跟進行動為何?

答覆:

主席:

  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根據《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第391章) 成立,負責規管本地的廣播業。為確保廣播服務能符合社會的標準,廣管局在公開諮詢市民和業界的意見後,制定業務守則,為廣播機構提供指引。

  香港奉行言論自由,廣管局亦不例外,不設預檢廣播內容制度。當接獲投訴涉及持牌機構可能違反廣管局業務守則,廣管局會根據相關法例規定及該局的既定程序作出調查。若被裁定投訴成立,該局會就該個案違規的嚴重程度和性質,經考慮持牌機構呈交的申述,以及過往違規記錄等因素後,決定適當懲處,包括向有關持牌機構發出勸諭、要求持牌機構道歉、警告或罰款。

  現就問題各分項答覆如下:

(一) 廣管局是根據既定程序處理在提問所指的電視廣告。廣管局注意到該廣告主要是運用電腦加工繪圖,而廣告在結尾的一個鏡頭展示了有關物業位於綠樹環抱的環境中,並沒有顯示該物業附近尚有其他發展項目。由發展商提供的相關物業發展資料中的位置圖,則有顯示該物業附近尚有其他發展項目。

  經考慮四家電視台呈交的資料及作出的申述後,廣管局認為廣告在結尾的畫面展示了有關物業的全景,令觀眾有理由相信這是該物業的真實描繪,有關鏡頭因而具有誤導成分,而有關電視台並沒有作出應有的核對工作,以確定該廣告中的資料屬實。由於發展商提供的物業發展資料中已顯示該物業鄰近尚有其他發展項目,因此廣管局決定向有廣播該廣告的電視台發出勸諭,敦促它們必須嚴格遵守《電視通用業務守則─廣告標準》的相關規定。在作此裁決時,廣管局已詳細考慮此個案的違規性質和嚴重程度,以及有關持牌機構的過往違規記錄。廣管局已在二○○九年十一月二日發出的新聞公告中交待這宗投訴的裁決和相關理據。

(二) 在過去三年(即二○○六年十一月一日至二○○九年十月三十日期間),廣管局共處理了3,744宗投訴個案,其中有關失實和誤導電視廣告的投訴有92宗,約佔個案總數的2.5%。涉及地產發展電視廣告的投訴有四宗個案,包括上述電視廣告。另外三宗個案被廣管局裁定為投訴不成立,因而無需施加懲處。



2009年12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