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建造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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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健波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建造業工作發生意外的風險,較其他行業為高。根據勞工及福利局提供的數字,二○○九年上半年建造業錄得1,248宗工業意外,意外率(以每千名工人)為49.5,數字較去年同期分別下跌9.3%及10%。然而,本年九月十三日在環球貿易廣場發生的奪命工業意外,令公眾再次關注建造業的安全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5年,當局每年就建造業有關人士(包括僱主、承建商、次承建商及工人)違反建造業安全法例而發出警告和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該等人士被定罪的個案數目為何;涉及的最高、最低及平均的罰款及監禁年期為何;

(二) 會否考慮加重重複被定罪的建造業僱主、承建商及次承建商的判刑,以加強阻嚇作用;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有評論指出,除僱主有責任全面管理地盤內各項工程涉及的風險,並保障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外,個別工人亦應遵守建造業安全法例,不可為貪一時方便而妄顧自身及他人安全,政府會否加強對不遵守法例的工人的檢控工作;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十分重視保障和提高工人的職業安全與健康。勞工處負責執行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並透過立法和執法、教育和訓練,以及宣傳和推廣三管齊下的策略,提升本港的職業安全與健康水平。

  要確保規管制度能有效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執法是重要一環。在巡查或調查期間,勞工處人員如發現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況,或工作環境有欠安全,便會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包括向僱主或承建商發出警告、送達「敦促改善通知書」或「暫時停工通知書」以確保其迅速改善違規情況,或消除可引致死亡或嚴重傷害工人身體的即時危害,以及提出檢控。至於有重覆違反職安健法例規定或不安全記錄的工作地點,勞工處亦會加強執法行動,透過增加巡查的頻率以確保法例獲得遵從。

  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回覆如下:

(a) 在二○○四至二○○八年間,勞工處向不遵守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建造業有關人士(包括僱主、承建商、次承建商及工人)採取的執法行動詳情如下: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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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傳票
後已審訊  
的個案總數 1,368   1,296  1,366   1,397  1,331

傳票當事人
被定罪的
個案總數  1,118   1,003    1,085    1,147   1,085


平均罰
款額    $13,148   $9,873   $8,655  $10,120  $8,040

最高罰
款額   $100,000 $100,000 $100,000 $150,000 $65,000

最低罰
款額     $300     $1#   $500    $500    $450

監禁      沒有     沒有     沒有     沒有    沒有

# 法庭裁定被告只是技術上觸犯被控罪行,因此只處以象徵式罰款。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通常會按罪行的嚴重程度判處相稱的罰款。舉例來說,在過去5年,沒有採取足夠步驟防止任何人從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墮下的罪行的平均罰款額為17,675元,而沒有在吊船上展示最近期的測試及檢驗證明書的平均罰款額則僅為1,683元。

(b) 要全面提升職安健的水平,必須透過立法和執法、教育和訓練,以及宣傳和推廣的全盤策略進行。現行職安健法例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2個月。勞工處並沒有計劃修訂法例以加重對重覆違反法例的人士的刑罰,反而會繼續嚴格執行職安健法例,及與主要持份者緊密合作,持續提升本港的職安健水平。勞工處一向均會在被告定罪後,向法院提供關於其過往的定罪記錄、判刑資料,以及案件內可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程度的重要事實,協助法院量刑。

(c) 承建商及僱主應負起確保工人或僱員獲得健康和安全的工作環境的基本責任,就此,他們應竭力管理其工人或僱員的安全行為。在現行職安健法例下,工人或僱員亦有責任保障自己及工作地點內其他僱員的安全和健康。如承建商及僱主已充分履行其法律責任,而其工人因為自己的故意行為或疏忽導致本身或其他人受到傷害,勞工處會對該等工人提出檢控。

  在二○○四至二○○八年間,法院合共審理61宗由勞工處發出傳票檢控工人在建築地盤內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定罪率為100%。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