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發展海濱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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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葉國謙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答覆:

問題:

  當局正積極規劃及優化維多利亞港兩岸的海濱。發展局局長於本月9日本會海濱規劃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表示,政府打算引入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發展中環新海濱一號及二號用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採用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或政府自資模式發展和優化某幅海濱用地;

(二) 除中環新海濱一號及二號用地外,當局還打算以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發展哪些海濱用地;哪些海濱用地是由政府自資發展,以及將由哪個政府部門負責發展及管理;及

(三) 當局有何政策可一方面鼓勵發展商參與海濱用地的發展,以落實海濱優化計劃,另一方面又不會令公眾質疑政府向發展商輸送利益?

答覆

主席:

中環新海濱一號及二號用地的發展是行政長官今年《施政報告》提出「保育中環」的其中一個項目,也是我們美化維港兩岸,建設一個朝氣蓬勃、富吸引力、方便暢達的海濱的重中之重。參考了海外和本地的經驗,我們建議以公私營界別合作的模式發展這片2.3公頃的臨海用地,為公眾建設一個多元化的文娛、消閑和休憩場地。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我現回覆如下-

(一) 要採用公私營界別合作模式優化海濱,首要的考慮是該海濱用地位處的地區和營業的潛力。一般來說,商業旅遊區的海濱用地,較住宅區的海濱用地更適合邀請私營機構參與設計、興建和營運。此外,相比主要供市民漫步欣賞維港景色的靜態海濱,若要令海濱更富活力,並配有娛樂、零售、餐飲配套設施,則更需引入私營機構的設計和營運。

  相對於政府慣常以工務工程或小規模工程建設海濱花園或海濱長廊,再交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管理的做法,私營機構在規劃、設計、融資、發展、營運和管理設施等工作上,往往較有創意、效率和靈活性。我們相信私營界別的參與可以讓海濱更添活力。

  事實上,環顧海外其他地方,便有不少例子是以公私營合作模式優化和發展海濱。過去兩年,我和共建維港委員會轄下的海濱管理模式專責小組曾分別考察過不少海外不同的海濱,包括倫敦的泰晤士河南岸、悉尼的達令港,以及新加坡河。我認同委員會的意見,選擇在合適的海濱用地,引入私營機構協助發展,以創造理想的海濱,供市民及遊客享用。

  我想特別指出,公私營合作模式不會局限於商業機構或地產發展商。我們歡迎非政府機構或社會企業參與建設海濱的工作。

(二) 在選擇由政府或公私營合作模式來興建及管理海濱時,是需要採用靈活思維,考慮每一個海濱帶的實際環境、公眾需求等因素而作出決定。在中環新海濱用地的規劃中,我們目前的構思只有一號及二號用地會以公私營合作的模式設計、建造及營運。

至於其他地區的海濱,我們計劃在未來五年進行十五個海濱優化項目,全部都會是政府自資設計、興建及管理。這些項目列於附件。

(三) 政府在推行優化海濱計劃時,都會以公眾利益為大前提。我們會以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形式邀請及挑選合適的合作伙伴,並在合作協議中制定詳細條款,以確保符合公眾利益。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