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三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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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在本港舉辦的慈善籌款活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當局每年接獲舉辦籌款活動的申請數目,當中申請不獲批准的數目及詳情(包括不獲批准的原因、籌款活動的類型及提出申請的團體名稱)為何;

(二) 過去兩年,當局有否接獲懷疑有人利用籌款活動詐騙捐款者的投訴個案;若有,該等投訴個案的數目及詳情(包括籌款活動的類型)為何;及

(三) 當局會否考慮進一步加強監管籌款活動,特別是該等由非認可慈善團體在互聯網上進行(包括指明只是向有關網站的登記會員或向公眾進行募捐)的籌款活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正當的籌款活動是慈善機構在推展服務及計劃時一項重要的收入來源。政府協助有關團體進行慈善籌款活動的同時,亦需要保障捐款人的權益,並確保有關活動不致對市民造成過分滋擾及不便。為此,相關的政府決策局和部門已制訂各項規管及行政措施。

  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的規定,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可根據《稅務條例》獲豁免繳稅。任何機構或信託團體可根據這項條文向稅務局申請成為認可慈善團體。相關的政府部門在審理各種與籌款活動有關的申請時,會考慮這項免稅資格。

  現時,《賭博條例》(第148章)及《賭博規例》賦權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發出獎券活動牌照。社會福利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的規定,對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許可證)。食物及環境壎芵p署長可根據《公眾壎秅恌]政條例》(第132章),對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賣物籌款活動,發出臨時小販牌照。

  認可慈善資格和規管慈善籌款活動涉及數個政府決策局和部門的範疇。就問題的三個部分,政府當局的回應如下:

(一) 在過去兩年,分別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社會福利署(社署)和食物及環境壎芵p(食環署)收到的獎券活動牌照、許可證和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數目和不獲批准的申請數目如下:

             收到的獎券活動  
             牌照/許可證/  
             臨時小販牌照的 不獲批准的
曆年     批核部門  申請數目    申請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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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影視處    103       1
       社署     716      24
       食環署    430     121

2008年  影視處     94       1
       社署    1004      24
       食環署    533     204

  (i) 獎券活動牌照的申請
  影視處在過去兩年曾拒絕兩宗獎券活動牌照的申請,考慮因素包括申請機構的不良財務狀況。

  (ii) 許可證的申請
  社署在過去兩年曾拒絕48宗許可證的申請。申請不獲批准的原因主要是申請機構未能符合申請資格(例如申請機構沒有足夠的過往慈善活動記錄或過去曾經違反許可證的規定)。

  (iii) 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
  食環署在過去兩年曾拒絕325宗臨時小販牌照的申請。申請不獲批准的較常見原因包括已批准其他團體使用同一地點和其他相關部門提出就人群管制或交通流量的關注。

  由於申請人是根據上述相關法例提供資料,以作申請牌照或許可證之用,當局不適宜透露過去兩年申請未獲批准的個別申請人的名稱。

(二) 過去兩年,影視處和食環署並沒有收到就其發出的獎閉※妗P照和臨時小販牌照相關的懷疑詐騙的投訴。社署在二○○七年和二○○八年分別收到36宗和61宗懷疑未申領許可證的籌款活動的投訴。所有投訴個案已轉介警方跟進。經警方調查後,大部分的投訴均不成立。在過去兩年,只有兩宗個案中的三名人士被檢控並最終定罪。

(三) 香港是一個守望相助,熱心公益的社會。政府當局致力提供一個友善環境,盡量精簡行政程序,方便慈善團體動員社區資源進行籌款活動。與此同時,當局需確保這類活動不會對巿民造成太多不便和滋擾,及保障捐款人的權益。我們亦會嚴厲打擊涉及詐騙的籌款活動。

  政府當局正加強教育巿民如何作精明的捐款人,並繼續檢討有關的規管制度和行政措施。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檢討有關香港慈善組織的法律及規管架構,當局會密切留意有關檢討的進展和其建議。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