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租置屋h商場外牆的擁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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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回覆:

問題:

  本人得悉,在香港房屋委員會分拆出售公共屋h單位、零售及停車場設施後,曾有商業機構因希望於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屋h商場的外牆裝置廣告而向有關的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徵詢意見,該法團才得知其對商場外牆有管轄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現存租置計劃屋h中,有哪些商場或停車場的外牆是由相關的法團管轄,該等商場及停車場的名稱及其相關外牆的業權為何;

(二)法團對上述外牆有甚麼權利和責任,可否向於外牆裝置廣告的機構收取費用,以及須否負責維修保養和購買第三者保險;

(三)當局在出售公屋單位後,有否確保法團已為所有其管轄的範圍購買保險及瞭解其權責;現時是否所有租置計劃屋h的法團已為所有其管轄的範圍購買保險;及

(四)當局會否考慮於政府網頁上公布租置計劃屋h內公眾地方的管轄權分布情況(包括哪些部分分別屬房屋署、領匯管理有限公司及法團管轄),以及相關的權責?

答覆:

主席:

  在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分拆出售的公共屋h,即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租置屋h)內的商業及停車場設施的外牆業權和管轄權的安排大致可歸納為三種形式:

  第一種形式適用於獨立的商業及停車場大樓。這些大樓外牆的業權和管轄權屬於商業及停車場設施的業主。

  第二種形式適用於住宅樓宇和商業及停車場設施綜合發展的建築物。屬商業及停車場設施部分的外牆,業權和管轄權歸商業及停車場設施的業主。

  第三種形式適用於位於住宅大廈低層的商舖。該等大廈的外牆是「公用地方」,業權及管轄權歸租置屋h內所有業主透過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共同擁有。

我就問題的四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正如在上文所述,在現存租置屋h中,只有第三種形式安排適用的商舖的相關外牆是由有關屋h的業主透過法團共同擁有業權和管轄權的。

(二)外牆上標誌、招牌及其他裝置所涉及的收益屬於該外牆的業主擁有。因此,擁有上述第三種形式安排適用的大廈外牆的業權和管轄權的法團可就該等外牆上的標誌、招牌及其他裝置收取費用。根據公契,法團需保持這些外牆狀況良好和承擔管理和維修責任,並投購和維持適當保險,包括火險及第三者保險等。

(三)在出售租置屋h後首兩年,房委會擔任了屋h公契經理人的角色,負責聘用物業管理公司執行屋h的管理工作,及按大廈公契的規定就屋h「公用地方」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當相關法團成立後,房委會會將屋h的管理權責移交法團,並由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按大廈公契的規定,繼續執行屋h的管理工作,包括就屋h「公用地方」購買相關有效的保險。

  自二○○八年完成移交最後一個租置屋h的管理權予法團後,現在全數三十九個租置屋h均由所屬的法團管理。由於在出售租置屋h後房委會仍然是屋h內其中一個業主,房委會有代表參與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工作,並會藉此不時提醒法團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必須按大廈公契執行屋h的管理工作。

(四)公契內有條款規定,公契的副本和中文譯本及「公用地方」位置圖的副本需備存於屋h的管理處供有關的業主、租戶及居民查閱。法團聘用的專業物業管理人員會協助業主、租戶及居民理解法團的權責及「公用地方」的範圍等與大廈管理有關的事宜。

  為提高租置屋h法團對維修保養和管理事務的認識,房委會在今年六月中成立了「租者置其屋計劃諮詢隊」(諮詢隊)。諮詢隊會探訪各租置屋h法團,解釋與大廈管理有關的事宜,包括h內「公用地方」的範圍以及相關的權責,讓法團對這些工作更加熟悉。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