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下訂立的費用規例
*************************

  《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保險證書的申請費用)規例》將於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刊登憲報。規例根據《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第33條,訂明由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保險證書的申請費用。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說:「於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制定的《燃油污染(法律責任及補償)條例》,目的是在香港實施《二○○一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燃油公約》)。條例就非油船排放或逸漏燃油所造成的污染損害設立補償制?,使香港與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看齊。」

  他續說:「在這制度下,任何進出香港水域、總噸位在1,000以上的非油船的船東,必須購備指定的保險或得到其他財政擔保,承保漏油所造成的污染損害的法律責任。有關船東並須持有保險證書,證明已遵從相關規定。」

  「任何在香港註冊的非油船,或其他並非在《燃油公約》締約國註冊的非油船的船東,均可向海事處處長或獲授權人申請保險證書,證明已遵從相關規定。我們建議將向海事處處長申請保險證書的費用定為五百三十五元。」

  將申請費定為五百三十五元,是按照政府一貫釐定收費的政策,即收費一般須訂於足以收回提供相關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

  是項費用規例將於二○○九年十二月二日提交立法會。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