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華裔非法勞工在入境條例修訂後被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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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入境(修訂)條例》於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後,兩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及一名香港居民昨日(十一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其中一名二十七歲的南亞裔人士承認一項在遣送離境令規限下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而其僱主為一名四十六歲的香港居民,他承認一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他們各被判入獄六個月。

  在本月十四日進行的反黑工行動中,該名二十七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在荃灣一個停車場的上落貨區搬運布匹。涉案的香港居民承認他是該南亞裔人士的僱主。

  在另一宗案件中,另一名三十五歲的南亞裔人士被發現於葵涌從一輛貨車上卸下貨物。他承認一項在非法入境後未經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的控罪。他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說:「修訂條例生效後,入境處會繼續嚴厲執法打擊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或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均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009年11月20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