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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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被判罰款3,000元及1,2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今年五月巡查一間位於尖沙咀彌敦道的會所。在調查期間,牌照處人員發現身處會所內顧客及職員的總人數超逾證明書所指定的限額;而會所擺放的�^椅位置及數量,亦與註冊圖則不符及有所增加。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的第三及第六項條件。身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而在今年五月進行的另一次調查中,牌照處人員巡查一間位於旺角砵蘭街持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所。他們喬裝顧客進入該會所惠顧食物和飲品,但會所職員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他們成為會員,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十九項條件。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亦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政府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完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