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六題:來自內地的跨境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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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余若薇議員的提問所作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對越來越多境外車輛在本港行駛表示關注。他們不時發現有車主在該等車輛的擋風玻璃和窗門上張貼有色透光隔熱膜,涉嫌違反汽車車窗及玻璃的透光率須達至百分之四十四的規定。他們又指出,提供跨境救護服務的內地車輛,外觀上與本港的救護車相若,會容易令人混淆;此外,該等車輛裝有及使用緊急響號和非作顯示轉向的警示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現時處理上述涉嫌違反本港道路交通規例的人士及車輛的機制為何,以及過去五年的檢控數字;及

(二)針對提供跨境醫療轉送服務的內地救護車日益倍增,當局會否加強規範及監察該等車輛在本港的行駛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所有來往本港及內地的跨境車輛均受粵港政府的監管。這些車輛須受配額限制。透過這些配額來往兩地的非營運車輛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已在本港登記及領牌的車輛,包括香港政府車輛及符合內地投資要求的香港私家車。另一類則是來自內地政府、直屬部門或商業單位的車輛。這些車輛以國際通行許可證在本港行駛,因此無需在本港登記及領牌,即議員提問中所指的「境外車輛」。發放配額予這種車輛,是為了促進兩地的公務及商務交流。

  根據兩地政府協議,內地有關當局可向合資格的部門或單位發放有關配額,而獲配額來港的內地車輛均不可以用作營運用途。這些車輛只可在本港作短暫停留,並須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374E章)申請國際通行許可證,以在本港行駛。

  就過境車輛的構造及規格而言,因為這些車輛只會作短暫停留,大部分歐美國家都以國際條約的要求為準,而不會要求這些車輛完全符合當地的車輛規格要求。香港的做法類同。具體來說,按《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3(a)條的規定,持國際通行許可證的車輛必須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就車輛構造方面的規定,包括不得於未獲運輸署署長許可下安裝緊急響號及非用作顯示轉向用的閃燈,車輛前擋風玻璃必須為安全透明物料,及透過車輛前擋風玻璃所看到的物件不會變形等。現時對本港汽車車窗及玻璃透光率的規定並不適用於這些在本港短暫停留的汽車。

  我現就分項提問回覆如下:

(一)警方對所有在本港行駛的車輛及相關人士一直採取一致的執法行為,並會就任何違反本港道路交通條例的個案依法提出檢控。若有持國際通行許可證入境的車輛被發現違反簽發條件,運輸署署長有權取消相關的國際通行許可證。

  由於現時對本港汽車車窗及玻璃透光率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持國際通行許可證入境在本港短暫停留的汽車,所以我們並沒有有關的檢控數字。至於裝有及使用緊急響號和非用作顯示轉向的閃燈的內地來港車輛,並不符合現行法例的要求。在過去五年我們並沒有在這方面的檢控紀錄。

(二)我們留意到近日有報道,指有不符合本港法例要求的內地救護車來港。本港相關部門已密切留意有關情況,採取相應行動。

  運輸署在審核國際通行許可證的申請時,會留意申請車輛的資料,包括所屬單位、車輛類型、使用性質等,以評估有關車輛會否違反簽發國際通行許可證的條件。如有懷疑個案,運輸署會要求內地當局及有關單位或申請人提供進一步資料。

  各相關部門亦會加強監察來港的內地車輛。如口岸執法部門發現有內地車輛裝有緊急響號及非用作顯示轉向用的閃燈,便會通知警方和運輸署,以作出適當跟進。此外,如警方在路上發現有內地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條例,包括車上有違規裝置,亦會依法提出檢控。如有證據證實有關車輛違反國際通行許可證的簽發條件,運輸署署長會取消相關的國際通行許可證。

  如運輸署發現有內地車輛可能違反粵港兩地發放有關配額的條件(例如從事載客取酬活動),除了根據香港所發出的國際通行許可證的簽發條件作出跟進外,亦會將有關涉嫌違規事項通報有關內地當局,要求他們作出適當跟進,務求杜絕任何違規情況。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