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就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務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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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署理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梁鳳儀的答覆:

問題:

  去年十月二十日,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發出盈利警告,表示公司因簽訂若干槓桿式外匯買賣合約而引致合共155億770萬港元的虧損,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去年十月二十二日分別已確認正向中信泰富有限公司作出查詢及展開調查,而有關的工作進行至今已達一年。此外,有報道指出,警務處商業罪案調查科於本年四月亦曾到該公司的總部進行搜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聯交所、證監會及警方分別就上述事件進行的查詢和調查工作的進度為何,有關的工作是否仍未完成;若仍未完成,該等工作進展緩慢的原因,在調查期間遇到甚麼困難,以及預計仍需要多少時間才能完成及公布結果;

(二) 鑑於有報道指出,上述公司的上任主席已於本年五月初出售其部分持有的公司股份套現,是否知悉證監會會否考慮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法院申請作出命令,凍結其資產,以確保不會因他減持相關資產而影響蒙受損失的人士追討賠償;及

(三) 在確定涉及上述事件人士的責任後,是否知悉證監會會否考慮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向法院申請作出命令,取消他們擔任該公司董事的資格,以及引用相關法例,向法院申請飭令他們向因其行為而蒙受損失的公司及小股東作出賠償,以帶出上市公司向股東及市場全面披露資料的重要性?

答覆:

主席:

  就何俊仁議員的提問,我們已諮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及香港警務處(警方)的意見,現回覆如下:

(一) 證監會在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公布對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的事務展開正式調查。自此,聯交所已暫停對該公司的調查。證監會已完成調查,而警方的調查仍在進行中。證監會表示,基於《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78條中的保密條文,該會不能就個別案件作出評論。同時,警方亦不會就調查進展作進一步評論。

(二)及(三)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當某人違反或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或《公司條例》中部分與招股章程及購買本身股份相關的條文時,證監會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凍結有關資產。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發現某公司在處理事務時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證監會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取消該人作為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十五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庭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提起法律程序以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及可作出法庭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證監會會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以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及確保香港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公平和秩序。證監會在考慮個別案件的案情後,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採取適當行動。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