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平等機會委員會接獲的殘疾歧視投訴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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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過去三年,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接獲多少宗涉及觸犯《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的投訴個案;當中已完成調查及未完成調查的個案各有多少;

(二) 在第(一)項的個案中,有多少個案經平機會調查後,需採取進一步的行動(包括為當事人進行調解,或協助投訴人入稟法院提出民事訟訴);有多少屬於缺乏實質、無理取鬧、不屬違法行為,或自該作為作出之日起計的十二個月已屆滿,平機會因而決定不進行或終止調查;以及該等需平機會以調解或入稟法院進行訴訟等方式介入的個案,最終結果為何;及

(三) 鑑於平機會調查該等個案後,如需採取進一步行動,須首先以調解程序處理,就被指控人士拒絕出席調解會議的個案,平機會會作出甚麼安排;針對被指控人士因沒有參與調解而未有就被指控的事項作出辯解的個案,平機會決定向投訴人提供法律協助時,如何確保該等被指控人士得到公平公正的對待?

答覆:

主席:

(一) 在二○○七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間,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共收到1,299宗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條例》)提出投訴的個案。連同在二○○六年收到而仍未完成調查的個案,平機會在該期間共處理1,434宗投訴,其中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1,263宗,尚未完成的個案共有171宗。

(二) 在二○○七年至二○○九年十月期間已完成調查的1,263宗個案中,平機會為涉案當事人進行調解工作的個案共447宗。其中雙方經調解後達成協議的共306宗。

  如經平機會進行調解後,投訴及答辯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投訴人可向平機會申請法律協助,或自行入稟法院進行民事訴訟。在上述期間,平機會共接到74宗有關《條例》的法律協助申請。

  同期間曾接受平機會的法律協助的個案中,有7宗於入稟法院前和解,12宗已入稟法院,11宗在入稟法院後和解,2宗經法院審訊後已結案。

  此外,有816宗經平機會調查後決定不進行或終止調查的個案中,屬於缺乏實質、無理取鬧的佔457宗,所指稱事項不屬違法行為的佔60宗,超過12個月有效申訴期而沒有合理解釋延遲原因的佔19宗,因投訴人無意再追究、撤銷或失去聯絡等原因而終止的佔280宗。

(三) 在平機會決定是否向投訴人提供法律協助前,被指控的人士是有足夠的機會就投訴作出辯解。平機會在收到投訴後,會首先向投訴人及答辯人了解是否願意在正式調查展開前透過會談解決紛爭。如果個案沒有機會和解,平機會才會展開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投訴及答辯雙方均有辯解的機會,雙方提供的資料亦必須交予對方參考及作回應。調查後,平機會若認為個案不能排除有歧視情況,會建議雙方進行調解及解釋建議的理據。

  調解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進行,可以透過面談或經由平機會從中斡旋方式進行,平機會會盡力向答辯雙方提供協助。倘若投訴或答辯一方拒絕調解,或雙方未能在調解過程中達成協議,平機會會視之為調解不成功,在此情況下,平機會才會考慮投訴人法律協助的申請。



2009年1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