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檢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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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推行已近十年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會否就強積金制度進行全面檢討及優化;若會,檢討涵蓋的範圍為何,會否包括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的功能和運作等、下調受託人管理費、供款上限及入息下限、制度無法保障低收入及無業人士,以及市民對其強積金戶口的管理等範疇;每個檢討範疇的大致內容和方向,以及全面檢討的時間表;若不進行全面檢討,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有報道指當局會就有條件讓市民提前取回強積金及分期提取部分供款的可行性等事宜進行檢討,有關的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成立的目的,旨在透過僱主和僱員共同供款(註1),協助香港的就業人士累積退休儲蓄,以加強他們未來的退休保障。自強積金制度於二○○○年十二月成立以來,政府和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因應實際運作經驗和最新市場發展情況,持續檢討和優化現行制度下不同範疇的安排,並先後經立法會通過七條條例草案,修訂強積金法例,以完善運作及更有效地落實加強就業人士退休保障的目標。

  近年進行的主要檢討工作包括--

(1)建基於積金局的建議,政府分別於二○○七年及二○○八年提出條例草案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條例)。有關修訂涵蓋多項提升運作效益和加強保障計劃成員利益的措施,例如--

(i)取消房屋津貼和房屋利益無須計算在「有關入息」內的豁免安排,目的是杜絕一些無良僱主,蓄意將僱員的部分薪金轉為他們所聲稱的房屋津貼或利益,以減低他們所須繳付的強制性供款;

(ii)取消結算期以加快追討拖欠供款;

(iii)賦權積金局披露更多關於強積金基金的資料,以提高基金收費的透明度;以及

(iv)增加罰則,包括--

(甲)提高僱主拖欠供款的最高刑罰,由首次定罪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提高至罰款350,000元及監禁3年;

(乙)對於已扣除工資但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的僱主,進一步提高最高刑罰至罰款450,000元及監禁4年;以及

(丙)賦權法院發出命令,指令僱主就沒有為僱員登記參加計劃及/或沒有支付強制性供款和供款附加費作出糾正。

(2)對於建議容許僱員在現職受僱期間,有權選擇將他已作出的僱員強制性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一筆過轉移至他自選的強積金計劃內,有關的條例草案已於今年七月獲立法會通過。建議旨在加強僱員管控其強積金投資,以及促進更大的市場競爭,對強積金費用及收費維持在合理水平會有正面作用。積金局現正聯同業界展開一連串的籌備工作,爭取在二○一一年初落實該建議。

(3)積金局致力提高強積金收費資料的透明度,該局分別於二○○七年七月及二○○八年十月分兩階段推出以互聯網為介面的強積金收費比較平台,提供不同種類基金的最高、最低及平均開支比率,以及個別強積金基金的收費詳情。積金局會繼續留意市場發展,考慮是否有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4)為了鼓勵市民管理其強積金戶口,《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註2)已訂定條文,容許積金局以書面通知計劃成員他們在不同受託人設立的個人帳戶的數目,以提醒他們考慮整合多個帳戶。積金局計劃在修訂條例落實一段時間後,檢視計劃成員擁有多個帳戶的情況,並研究合適方法提示有關計劃成員整合其帳戶。

  展望將來,積金局會檢討向計劃成員披露資料的內容和渠道是否足夠。積金局亦會檢討現時條例所訂明除了在指明的情況外(包括於60歲提早退休、身故、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以及累算權益不超逾5,000元的小額結餘帳戶),計劃成員不可於65歲前提取累算權益的安排,與及是否應容許已到達65歲退休年齡的計劃成員,分階段提取其強積金累算權益。積金局期望於二○一○年完成有關的內部研究,以決定下一步行動。

  此外,積金局計劃於二○一○年,按照條例的規定檢討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並會就檢討結果諮詢立法會。

註1:如僱員的每月入息低於5,000元(即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則法例只要求僱主作出供款。

註2:即上文第(2)項所述的修訂條例,預計於二○一一年初實施。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