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八題: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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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吳靄儀議員的提問和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意見認為,陪審團制度是普通法一個優良傳統,而區域法院就刑事案件可判處最長七年監禁刑期,可謂不輕,故理想的安排是在區域法院設立陪審團審理案件。該等意見又指出,過去由於法庭的法定語文為英語,能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只足夠審理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案件;然而,自從中文成為法庭的法定語文後,能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大大增加,因此應將陪審團制度擴展至區域法院。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考慮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如會,工作計劃為何;如不會,理由為何;

(二)過去三年,在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當中,需要組成陪審團審理的案件數目,以及所涉陪審員人數和有關的資源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有多少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與陪審團一同審理,以及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預計需要增加出任陪審員的市民人數及所涉資源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現時並無計劃為區域法院的刑事審訊引入陪審團制度。

  《基本法》第八十一條的其中一項規定是,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第八十六條訂明,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並沒有賦予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被告人可選擇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受審的權利。根據現行制度,被告人在區域法院由一名法官單獨審訊,同樣可確保得到公平審訊;有關法官須擬就詳列理由的判決書,供其後案件可能進行上訴時審核。

  關於這個議題,對上一次是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在當時的立法局提出,當時的律政署在向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資料文件中指出,如要對現行的安排作出任何改變,須進行長時間、詳細及深入的研究。經覆檢該文件臚列的事項並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後,政府當局並不信服有足夠理由重新研究這個議題。區域法院以中文審理的刑事案件數目近年持續增加,但原訟法庭以中文審理的案件數目卻沒有相若的增幅。自二○○七年以來,操華語而能出任陪審員的巿民人數增加,並沒有使原訟法庭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以中文審訊的案件數目增加。因此,若在區域法院引入有陪審團的審訊,似乎相當不可能會令區域法院增加使用中文。

法院級別        以中文聆訊的審訊案件數目
     2007 2008  2009(一月至九月)
原訟法庭   29   31   27
(審訊)
區域法院   219  314  316

  假如區域法院要引入陪審團制度而每年審理的案件數目不少於現時的話,對資源的影響和對陪審員人數的需求亦將會十分巨大。

(二)下表顯示原訟法庭在過去三年每一年有陪審員審訊的案件數目、選任為陪審員的總人數及按準陪審員名單被傳召出席遴選程序的人數等統計數字:

年份    有陪審員   選任為陪   通知準陪審
      審訊的案   審員的人   員出席遴選
      件數目    數      程序所發出
                    的傳票數目
2007  77     541    18,172
2008  69     487    17,078
2009  73     515    14,260
(截至10月止)

  有陪審團的審訊所需的資源包括適當的住宿供應、行政人員的費用,以及向擔任陪審員的人士提供的津貼。此外,對於擔任陪審員的自僱人士,以及聘用有關陪審員的僱主來說,這亦會涉及因他們自己或其僱員未能上班而引致的間接成本。

(三)當局無法評估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有多少宗在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可交由法官與陪審團一同審理。不過,區域法院在過去三年的刑事審訊案件數目或可作為參考,以顯示有關情況,詳情如下:

 年份          審訊案件數目
2007           647
2008           588
2009(截至10月止)   612

  假如這些審訊全部均由法官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則需要有眾多公眾人士出任陪審員,而為管理在區域法院實施陪審團制度所需的其他資源亦非常龐大。

  區域法院的房間需要重新設計,以提供陪審員的座位,並增設一個陪審員集合處、獨立通道及供陪審員使用的設施,包括等候室和一些夜宿設施。這也會對支援人員造成人手影響,亦有可能對法官的人手造成影響。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