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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六題:虐待長者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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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長者團體向本人反映,指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並沒有為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參考現時社署為處理虐待配偶及虐待兒童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的安排,就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服務提供專項撥款,以期提供同等水平的服務;若會,何時會作出有關的安排;若否,原因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間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及長者活動中心分別處理了多少宗虐待長者個案,以及勞工及福利局、安老事務委員會及社署分別為負責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社工舉辦的訓練課程的數目、參加人數及時數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盜竊罪條例》(第210章)及《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是否已足夠保護被虐待的長者;政府會否參考《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條例,以保障長者的法律權益;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社會福利署(社署)每年會預留撥款,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各類預防及支援服務。除婦女庇護中心的服務是特別為女士而設外,其他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施虐者而設的支援服務均適合任何有需要人士,不論其年齡和性別。社署並無只為處理被虐婦女及被虐兒童問題而設的「專項撥款」。

  目前,政府和非政府機構的多個服務單位(包括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危機介入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及社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等),皆有為被虐長者及施虐者提供危機介入、熱線輔導、經濟援助及住屋援助,及轉介至暫託、緊急住宿和庇護中心等服務。

(二)根據社署的虐待長者個案中央資料系統所蒐集的資料,在二○○六年、二○○七年及二○○八年分別有522宗、612宗和647宗新登記的虐待長者個案,主要是經警方呈報,亦有小部分經由長者地區中心及長者鄰舍中心呈報,數字如下:

           呈報個案數字
   年份   長者地區中心  長者鄰舍中心
  --------------------
  2006    14      8
  2007     8      3
  2008     3      0

  除了上述經其呈報的個案外,長者地區中心和長者鄰舍中心亦會處理一些由其他機構呈報的個案。而當長者活動中心發現有懷疑虐老事件時,也會轉介長者到合適的服務單位跟進,並由有關服務單位向社署呈報個案。由於這些個案並非經由長者地區中心、長者鄰舍中心或長者活動中心呈報,因此並未反映在上述的數字內。

  社署定期為員工(包括社工、醫務人員及其他非專業人員等)舉辦培訓課程,以增進他們處理虐待長者個案的知識和技巧。過去三年,社署共舉辦了16次訓練活動,參與人數接近900人。非政府機構的長者服務單位在同期則合共提供了超過190次員工訓練,參與人數接近2,400人。

(三)目前香港已有完善的法律,保障所有市民(包括長者)免受虐待。具體來說,被虐待的長者是受到刑事罪行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及《盜竊罪條例》(第210章))的保障,他們亦可根據《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向法院申請強制令,免受其配偶、子女或《家庭暴力條例》所指明的其他親屬騷擾。

  此外,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監護委員會有權發出監護令,委任監護人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包括長者)就其個人、醫療或財務的事宜作出決定。

  有鑑於此,我們認為無須就打擊虐待長者的行為或保護長者法律權益而另行制訂專門法例。我們會繼續通過宣傳和教育,加強公眾對虐待長者問題的關注,亦會採取各種預防和介入措施,為被虐待長者提供適切的支援。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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