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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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兩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分別向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十一月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12,000元。

  其中一名被告尹迪安,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6,000元。

  另一名被告蘇永華,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兩名被告分別於二○○九年四月七日及二○○九年五月七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調查後,發現兩名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們從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三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85,500元。

  創坊集團有限公司的高級人員麥維東被控違反《條例》第43E(1)條,作出虛假及誤導性的陳述。控罪指被告向受託人虛報一名僱員的有關入息。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4,000元,合共罰款24,000元。

  創坊集團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二○○九年三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六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2,000元。

  行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一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三項控罪,首兩項控罪各罰款4,500元,其餘一項控罪罰款3,500元,合共罰款12,500元。

  行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四項控罪,其中一項控罪罰款4,500元,其餘三項控罪各罰款3,500元,合共罰款15,000元。

  駿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九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向積金局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九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18,000元。

  駿傑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六月至七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2,000元,合共罰款4,000元。



2009年11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9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