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集體訴訟》諮詢文件(附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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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的集體訴訟小組委員會今日(十一月五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在香港引入多方訴訟的機制。

  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定邦資深大律師表示,小組委員會相信,引入一套全面的多方訴訟機制,既可強化尋求司法公正的渠道,亦會提供一套有效率、清晰明確和實際可行的訴訟機制。

  採用這套機制的最常見情況,就是當某人的行為對很多人造成不利影響,但每名受影響者的損失程度,都不足以令各自提起訴訟符合經濟原則。該等情況可在多類案件中出現,例如是消費者案件(如產品責任及詐騙消費者)、保險案件、人身傷害案件(如食物中毒)等。

  在本港現行法律下,《高等法院規則》就「代表的法律程序」而訂立的規則,是處理在香港進行多方訴訟的唯一機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成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組,在其二○○四年的最後報告書中,批評這個機制過於局限及有不足之處。

  有些司法管轄區已採用一套稱為「集體訴訟」的法律程序,讓眾人可以集體對同一被告人提出申索,並在同一訟案中得到裁決。在集體訴訟中,一名作為代表的原告人不單為自己,也代表其他人(「該集體」)提出訴訟。該集體是為了與這名原告人所指稱的相同(或相近)的過失而索償,而他們所依據的法律理據或事實,也與該名原告人所依據的相同。

  小組委員會清楚知道,引入集體訴訟機制可能會不當地鼓勵人們提起法律訴訟,因此明白要謹慎行事。

  按照上述取向,小組委員會建議,為了篩除明顯不適合的案件,集體訴訟除非獲法庭核證,否則不應獲准以集體訴訟程序的方式繼續進行。

  此外,這套新機制應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引入,並最少在五年後,直至因使用新程序審理案件而累積的經驗足夠,令有關法律得以確立,才將之引入區域法院。如果這套機制最終延伸至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便應獲賦權將複雜的案件轉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訊。

  小組委員會建議,新的集體訴訟機制應採用「選擇退出」模式。換言之,當某宗案件獲法庭核證為適合以集體訴訟的方式進行後,有關集體的成員(符合法庭發出的命令所界定者)便會自動受到該項訴訟約束,但如任何成員在法庭命令所限定的時間內選擇退出,則不在此限。

  如果集體訴訟程序涉及來自香港以外的當事人,則應以「選擇加入」程序作為預設模式(即除非某人主動採取步驟加入集體訴訟,否則不會獲納入該訴訟中成為當事人),並應賦予法庭酌情決定權,讓法庭在案件的特別情況構成足夠理由時,可採用「選擇退出」程序。這是建議引入的多方訴訟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諮詢文件希望在這方面尋求公眾的意見。

  在諮詢文件中,小組委員會亦就使用集體訴訟機制所引起的多項議題作出建議,並徵詢公眾對這些議題的意見:

* 集體訴訟機制,特別是採用「選擇退出」模式的集體訴訟機制,是否適用於香港的公法訴訟案件;

* 應否制定程序上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法庭程序被濫用及確保承受訴訟風險者獲得公平保護(例如勝訴的被告人不能從蓄意被挑選為集體代表的窮困原告人討回訟費);如果應這樣做的話,則應制定甚麼種類的保障措施;

* 如集體訴訟涉及來自其他司法管轄區的當事人,因而可能出現擇地行訴、重覆法律程序等問題,則應否就該等集體訴訟制定保障措施;如果應這樣做的話,則應制定甚麼保障措施;

* 應採用甚麼籌措資金的模式,讓財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法律程序。

  諮詢文件解釋說,小組委員會考慮到如果沒有機制讓財力有限的原告人得以提起訴訟,則普遍認為集體訴訟機制的成效將會非常小。

  梁定邦說:「我們認為短期而言,香港新設的集體訴訟機制應只在已經設有訴訟出資機制的界別中實施。我們的整體意向是採取循序漸進的做法,長遠而言令全面的集體訴訟基金得以設立。」

  小組委員會強調,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建議旨在推動有關討論,並不代表小組委員會的最終結論。

  梁定邦表示,小組委員會歡迎各界對諮詢文件中所討論的任何議題(尤其是第10章中所列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及建議。諮詢期將於二○一○年二月四日結束。

  諮詢文件可於香港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t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索取,亦可於法改會的網站查閱及下載,網址是www.hkreform.gov.hk

完

2009年11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