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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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宇人議員的提問和署理政務司司長孫明揚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收到很多業界人士的投訴,指現時酒牌局審批新酒牌申請及續牌申請時的要求(包括就限制經營條件作出的限制)比以前嚴格,不少申請人在接獲酒牌局的決定後向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提出上訴,而有關上訴個案的輪候聆訊時間大幅增加,部分個案竟長達數個月,以致上訴人在其酒牌逾期後仍未獲安排聆訊。業界人士指有關的上訴機制形同虛設,令經營者蒙受損失,並損害飲食業的營商環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六年一月至本年六月,委員會每年分別接獲有關酒牌申請的上訴數目,以及該等個案輪候聆訊的平均所需時間;

(二)委員會現有處理該等上訴個案的人手為何,以及有否評估現有人手是否足夠,以確保在合理的時間內完成有關上訴個案;及

(三)委員會會否就有關上訴個案的輪候聆訊時間訂定服務承諾;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二○○六年一月至本年六月,巿政服務上訴委員會(「委員會」)接獲有關酒牌申請的上訴數字,以及該等個案聆訊的平均輪候時間如下:

   二○○六年 二○○七年 二○○八年 二○○九年
                    (截至六月)

委員會  21   27    24    22
接獲有關
酒牌申請
的上訴數目

酒牌申請 77天  102天  97天  100天
上訴聆訊的
平均輪候時間

(二)現時,委員會由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及74名小組成員組成。每宗上訴均由主席或一名副主席連同兩名小組成員組成的上訴委員會負責審理。

  委員會秘書處有一名委員會秘書,並與另一個上訴委員會共用三名文職人員。

  我們不時評估委員會的人手需要。我們會繼續密切監察委員會的工作量,研究是否有必要增加人手和聆訊的數目,以縮短上訴的輪候時間。

(三)委員會處理上訴有法定時限,包括批准延長時限也有規定。秘書處在接到上訴後須收齊相關文件,才可發出聆訊通知。除此以外,聆訊日期亦視乎上訴人有否申請延長上訴時限。

  舉例來說,《應課稅品(酒類)規例》第17(5)條規定,酒牌申請人可在酒牌局發出通知後的28天內,向委員會提出上訴。儘管如此,上訴人可向主席提出書面申請,要求主席根據《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第17(1)條批准延長時限。

  另外,根據《市政服務上訴委員會條例》第9(1)條,答辯人(即酒牌上訴個案中的酒牌局)須在28天內,向上訴人送達一份與行政決定有關的答辯書。然而,答辯人也可根據條例第17(2)條,申請延長送達答辯書的時限。倘主席信納其申請理據充分,便可批准延期。

  正如上文解釋,委員會處理上訴有法定程序,而每宗個案的輪候聆訊時間會因不同的實際情況而有頗大差別。因此,為委員會訂下服務承諾並不實際。儘管如此,我們會繼續留意委員會的工作量,盡可能縮短聆訊的輪候時間。



2009年11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