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提供虛假資料提取強積金罪成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強積金計劃成員因為在同日分別向兩名強積金受託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條例》)485章43E(1)條,今日(十一月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6,000元。

  被告葉日明,被控違反《條例》485章43E(1)條,向受託人作出虛假及具誤導性的陳述,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3,000元,合共被罰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八年五月六日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分別向兩名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經積金局調查後,發現被告人曾作出虛假聲明,聲稱他從沒有在某較早日期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另外,一名高級人員及四名僱主因違反條例,今日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港幣77,000元。

  J's Publications Limited高級人員周珍妮,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五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兩名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18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36,000元。

  好環境服務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A(7)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非註冊計劃成員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五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2,000元,合共罰款港幣10,000元。

  好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同時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港威清潔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六月期間,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八項控罪,每項控罪各罰款港幣3,000元,合共罰款港幣24,000元。

  普世基督徒關懷差會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A(8)條,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有關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2,000元。

  日豐客運有限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一項控罪,罰款港幣3,000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亦代八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行記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28,431.29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有五名與訟人,包括盈駿管理有限公司、天之源貿易有限公司、徐愛玲經營信達賬務管理服務公司、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及佳利國際食品有限公司經營佳利國際食品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21,735元、9,885元、8,312.12元、6,064.28元及5,670.8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盈駿管理有限公司須支付因拖欠供款而被積金局徵收的罰款港幣5,000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130元、136元、119元、129元、90元及110元。

  較早前,盈駿管理有限公司及載富管理及保安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11項及兩項沒有在指定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的控罪,分別被罰款11,000元及5,500元。



2009年11月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