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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十月二十九日)宣布,就檢討企業拯救程序立法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設立企業拯救程序的目的,是為有長遠經營潛力但面對短期財政困難的公司,提供法定『寬限期』,即不予採取法律行動的暫止期,讓他們可重組業務或債務,或尋求注資翻身。」
發言人表示,近期發生的全球金融危機再次顯示,有需要考慮引入企業拯救制度,以補充現時協助有財政困難公司翻身的方法。
作為應付近期全球金融危機的其中一項措施,政府已採納經濟機遇委員會的建議,提前檢討企業拯救程序。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聯同破產管理署,已再仔細研究在二零零一年擬議的企業拯救架構,以及政府在二零零三年所提出有關未償付僱員應得款項的修訂建議。
發言人指出,在進行檢討時,政府已考慮下列原則:
(一)臨時監管應補充而非取代《公司條例》所訂的現行重組安排及非法定償債安排;
(二)法院的介入應盡量減少,以節省費用和時間;
(三)僱員獲得的保障,一般不應遜於他們在公司因無力償債而清盤時所得者;以及
(四)應考慮准許債權人在拯救程序中有更大的參與。
目前,面對財政困難的香港公司可通過非法定自願債務協商的方式或《公司條例》第166條所訂的重組債務安排,嘗試與其債權人作出償債安排。這兩個方法都沒有訂定在償債安排方案制訂期間對債權人具約束力的暫止期,因此欠缺明確性。此外,也有投訴指,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十分複雜,而且涉及法院程序過多。
近年,法院作出彈性處理,准許公司利用《公司條例》第193條所訂的臨時清盤程序,藉訴訟遭擱置期間,促使企業拯救進行。然而,法院已明確表示,第193條不擬用作展開企業拯救。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在一九九六年建議設立以「臨時監管」方式進行的企業拯救程序。我們曾在二零零零年及二零零一年兩度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以實行法改會的建議,但由於立法建議十分複雜,而利益相關者意見分歧,有關建議未獲通過。
因此,政府展開公眾諮詢,邀請公眾對政府就二零零一年條例草案以下課題所擬訂的修訂建議或方案,提出意見:
(一)啟動臨時監管;
(二)暫止期;
(三)未償付的僱員應得款項;
(四)臨時監管人;
(五)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
(六)有抵押債權人;以及
(七)在債權人會議上投票。
發言人說:「我們期望臨時監管制度可以提供多一個方法去協助有財政困難的公司。我們也希望鼓勵公司董事更適時地尋求專業協助。」
發言人續說:「我們計劃在二零一零年年中發表諮詢總結;如能達成共識,我們計劃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度把法例提交立法會審議。」
諮詢文件可從網址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topical/review_crplp.htm下載。歡迎公眾在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八日或之前把意見寄交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5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第四組,或以傳真(傳真號碼:(852) 2869 4195)或電郵(電郵地址:corporate_rescue@fstb.gov.hk)方式提交意見。
完
2009年10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