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非法在港提供導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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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劉吳惠蘭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內地旅行團領隊非法在港提供導遊服務的情況猖獗。此外,有不少業界人士向本人反映,香港旅遊業議會(議會)接到有關舉報後亦無法妥善處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過去三年,議會及入境事務處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有關上述情況的投訴和舉報,當中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有否評估本港導遊因上述情況而損失的工作機會;

(二)未能就部分第(一)項的投訴和舉報提出檢控的主要原因,以及有何方法堵塞有關的漏洞;及

(三)現時有何政策及措施防止和杜絕內地旅行團委派內地領隊非法在港提供導遊服務,以保障本港導遊及領隊的工作機會?

答覆:

主席: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旅客在訪港期間不可從事僱傭工作。任何未獲批准在香港工作的非香港居民從事僱傭工作,包括導遊工作,即屬違反逗留條件,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香港旅行代理商如僱用未獲批准在香港工作的非香港居民作導遊,即觸犯僱用不可合法受僱人士為僱員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再者,根據香港?遊業議會(議會)的規定,香港旅行代理商只可委派領有議會簽發導遊證的人士擔任導遊,為入境旅客提供導遊服務。如來港旅行團的領隊並非本港居民而又為入境旅客提供導遊服務,已違反《入境條例》,而僱用該等人士的香港地接社則屬違反議會指引,議會可向干犯議會指引的地接社發出警告或罰款等。屢犯者更可能被暫停或撤銷議會會籍,最終可能導致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暫時吊銷或撤銷旅行代理商的牌照。

(一)由二○○七年至二○○九年九月底為止,議會共收到五個有關非本港人士在香港提供導遊服務的匿名電話(二○○八年一宗、二○○七年及二○○九年各兩宗)。由於這些來電人士並沒有提供任何資料,議會無法就有關匿名投訴作出跟進,亦沒有足夠具體資料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舉報。

  由二○○七年至二○○九年九月底,入境處共接獲九宗有關未獲批准在香港工作的人士在香港提供導遊服務的舉報(二○○七年和二○○八年各兩宗,及今年一至九月五宗)。由於資料不足,入境處未能就這九宗舉報作出跟進。

  政府並無就非本港人士非法在香港提供導遊服務對本港持證導遊就業的影響,作出評估。

(二)資料不足,加上投訴是匿名作出,議會和入境處均無法作出跟進,故未能提出檢控。法例及制度上並沒有存在漏洞。

(三)政府致力打擊非法勞工,以保障本地勞工的就業機會。政府會繼續循堵截源頭、執法及宣傳和?育三方面打擊非法勞工。入境處設有二十四小時電話熱線及傳真熱線供市民舉報非法勞工活動。市民亦可利用電郵及「網上舉報違反入境條例罪行」系統舉報。

  議會在本年八月特別向香港旅行代理商發出通告,表明只有由香港持牌旅行代理商委派的持證導遊才可為入境旅客提供導遊服務。通告亦呼籲同業在委派導遊時嚴守《旅行代理商條例》、《入境條例》及議會的相關規定,並鼓勵同業在發現非法勞工時,向執法部門舉報。

  旅遊事務署和議會與廣東省、深圳市及廣州市的旅遊局經常保持溝通,並已促請當局要求內地赴港遊組團社須遵守香港法規,包括聘請持證導遊。議會在例行巡查內地旅行團時,亦有舉措核實導遊的身分,如發現懷疑非法勞工,會作出舉報。入境處的「反黑工突擊隊」亦會在非法勞工較多的黑點進行便衣巡查,並在接到舉報或獲得可靠情報後,採取適當的?動。

  業界自律及舉報者提供信實和詳盡的資料最能幫助我們有效執法。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