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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造口病人領取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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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期,本人接連收到長期病患者的投訴,指政府對「器官殘障」病人的支援嚴重不足。關於向造口病人,腸癌患者及膀胱癌患者提供的支援,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是否知悉自二○○四年至今,每年上述三類病人的數目(按下表列出);

年份 造口病人數目 腸癌患者數目 膀胱癌患者數目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二)過去五年,政府有否向該三類病人的關注團體或病人組織提供資助;若有,按團體列出資助金額;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政府有否漠視該等組織的需要;

(三)有否評估擁有永久造口的人士,是否符合申領傷殘津貼及永久性的「殘疾人士登記證」(「登記證」)的資格;若評估的結果為是,為何部分該等人士不獲發該津貼及「登記證」;若評估的結果為否,為何部分人士又獲公營醫院的醫生證明符合傷殘津貼計劃的「嚴重殘疾」定義,以及符合申領「登記證」的資格,有否評估有關的審批過程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及

(四)過去五年,造口人士分別獲發傷殘津貼及「登記證」的數目?

答覆:

主席:

(一)由二○○四年至今,曾於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接受造口手術的病人,以及腸癌、膀胱癌新確診患者的數目如下:

年份    曾於醫管局
     接受造口手術           膀胱癌
      的病人數目    腸癌新確診  新確診
    (包括短期造口治療)  患者數目*  患者數目*
    ---------  ----- -----
2004     2,417      3,582     584
2005     2,412      3,706     529
2006     2,551      3,918     451
2007     2,486         未有資料#
2008     2,562         未有資料#
2009     2,157         未有資料#
      (截至九月)

*根據香港癌症資料統計中心的最新公布。
#醫管局表示,由於涉及大量癌症患者的臨床及病理資料,需時處理及核實,因此現時未能提供二○○七至二○○九年的數據。

(二)社會福利署自二○○一年起透過「殘疾人士自助組織資助計劃」(「計劃」)撥款資助殘疾人士自助組織(包括癌症病患者/造口人士自助組織),目的是支援殘疾人士自助組織的運作及發展、鼓勵殘疾人士及其家人發揮自助及互助的精神。新一期的「計劃」為期兩年,由二○○八年四月至二○一○年三月,受惠的殘疾人士自助組織共57間(包括六間癌症病患者/造口人士自助組織),總撥款額為1,600多萬元。

(三)在現行的傷殘津貼計劃下,除須符合有關的居港規定外,傷殘津貼申請人須經由壎芵p署長或醫管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其殘疾情況屬嚴重程度(即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附表1所定準則,大致上相等於喪失100%賺取收入能力),而該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才符合資格領取傷殘津貼。

  為確保評估的一致性和客觀性,公營醫院/診所的醫生會採用標準化的醫療評估表格及檢視清單評估申請人的殘疾情況。這些表格和檢視清單均列明「器官殘障」包括在「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的類別內。由於造口屬器官殘障的其中一種情況,造口病人只要經公營醫院/診所的醫生證明其病況達至嚴重程度,便符合領取傷殘津貼的資格。由於各造口病人的病情不同,因此上述醫療評估的結果,以及個別病人獲發放傷殘津貼的期限亦會因人而異。

  「殘疾人士登記證」(登記證)方面,勞工及福利局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檔案室)可為殘疾人士簽發登記證,讓身體機能永久傷殘或暫時受損,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人士,在有需要時可證明其本身的殘疾身分及類別。登記純屬自願性質,登記證亦不是附帶購物折扣或服務優惠的證明文件。申請登記證需要得到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發出的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的殘疾類別、殘疾程度及殘疾情況可能持續的時間。造口病人如獲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證明其殘疾程度合乎所定準則,便可領取登記證。

(四)截至二○○九年九月底,共有67,587名殘疾人士根據「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類別(包括「器官殘障」)而領取傷殘津貼。我們無備存當中屬造口病人的分項統計數字。

  登記證方面,合資格申領登記證的造口病人會被列入「器官殘障/長期病患」的類別。二○○九年九月底,檔案室共發出8,197張登記證予「器官殘障/長期病患」者。檔案室並無備存當中屬造口病人的分項統計數字。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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