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監管改裝車輛
************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健儀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年發生的多宗交通意外有不少的肇事車輛懷疑是從不同車輛拆下的零件砌嵌而成的改裝車輛(俗稱「積木車」),由於這類車輛的售價低,因此深受年輕人及剛考獲駕駛執照的人士歡迎,但這類車輛的保護力不足,經不起碰撞,一旦發生意外往往導致駕駛者及乘客傷亡嚴重,車輛盡毀。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共有多少宗涉及積木車的道路交通意外,當中涉及的傷亡人數及有關的積木車的車齡;

(二)過去五年,有否評估本港市面上積木車的數目有否增加的趨勢;若有,評估的結果為何;若否,會否考慮進行有關的評估;

(三)現時當局有何措施監管積木車;會否研究加強對該類車輛的監管,以保障消費者及駕駛者的安全;及

(四)過去五年,運輸署有沒有透過私家車在指定車輛測試中心進行檢驗的安排發現有積木車;若有,該等車輛的數目及車齡;若沒有,會否計劃檢討有關的安排,以加強對積木車的監管?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四個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若車輛的車身部分是由各組件焊接而成,而焊接位的強度並不如原車設計,在發生撞擊時,焊接部份會容易如積木般齊口斷開。據運輸署及警方過去五年的記錄,因嚴重意外而導致車身斷裂的私家車(包括二○○七年德士古道及二○○九年在中文大學意外中嚴重損毀的私家車),車身並非由各組件焊接而成,斷口是撕裂而非齊口斷裂,不屬於一般指的「積木車」。

(二)、(三)及(四)根據《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第374A章)第5(1)條的規定,每部車輛其車身及配件須採用合適的材料,妥善及適當地構造,確保所有車輛均為安全及適宜在路上行駛。運輸署不會向不符合規定的車輛發出牌照。

  現時所有車齡達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以製造年分計算)每年均須接受檢驗,以取得「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為牌照續期。在年檢中會測試及檢查車身結構、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呔、車內安全設施等。驗車員如發現有不尋常的車身焊接,會作進一步跟進以確定其安全,否則該車輛不能通過檢驗及續領牌照。另外,警方亦經常在路上抽查行駛中的私家車,如發現有關車輛的結構不符法例規定,會作出跟進或檢控。

  此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3條的規定,任何人不得更改任何汽車,以致該車輛的狀況令該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時,會違反該條例有關其構造、重量、裝備、制動器、駕駛盤或車胎方面的條文。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20,000。運輸署亦有發出指引,提醒車主欲改動車輛底盤架構或車輛結構,須得到車輛製造商或合資格人士(如註冊工程師)的批准及文件証明,確保維修後的車輛符合法例要求。

  過去五年,在私家車的年檢中,運輸署並沒有因車輛車身結構問題而需暫停車輛在道路上行駛的情況。警方對涉及嚴重意外的私家車的檢驗,沒有發現在撞擊時車身斷口是完整而非撕裂的車輛;而警方在路上抽查的私家車中,亦沒有發現有這類車輛的記錄。

  我們認為現時的監管措施已足夠,並會繼續密切監察車輛構造安全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會檢討現有監管制度。



2009年10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