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僱主違反支付工資及法定假日規定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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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灠秈善獺]香港)有限公司因違反《僱傭條例》有關支付工資及給予法定假日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二十四萬六千元。
該僱主未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六名僱員,涉及款額約十萬零六千元。
此外,該僱主亦沒有按照《僱傭條例》規定,安排上述其中一名僱員放取清明節及勞動節的法定假日。
《僱傭條例》第23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後七天內支付。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僱傭條例》第39條規定,所有僱員,不論服務年資長短,均可享有每年十二天的法定假日。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須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而該另定假日須訂於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六十天期間內。僱主如違反有關發放假期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勞工處呼籲僱員如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該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舉報。
完
2009年10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