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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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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十月二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約135,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好環境服務有限公司因拖欠其12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35,005.59元。

  此外,今日積金局代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1名僱主追討約42,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創發食品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42,263.2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235元。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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