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四題:投資產品的擬議銷售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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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最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發出「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就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所暴露的一連串有關對投資產品的監管及銷售手法的問題,提出一系列改善建議,其中包括引入冷靜期,容許投資者在發出交易指令或取得投資產品後,可以在指定時間內取消交易指令或撤銷投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研究投資者最終決定取消交易時,投資產品在冷靜期內價格的差額應該由誰來承擔,以及若由發行人或其代理人(包括銀行)承擔全部差額,會否對有關行業的運作構成損害;

(二) 當局可否以臨時合約的形式執行上述建議,待冷靜期過後,並經投資者確認交易後才對產品進行定價;及

(三) 當局有否研究就不同投資產品引入冷靜期的可行性;對於一些價格可以在短期內「大上大落」的產品,冷靜期的設定會否令「炒家」有機可乘,而擾亂了金融市場的良好運作?

答覆:

主席: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在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發表的《建議加強投資者保障措施的諮詢文件》中,提出了多項建議,以完善對中介人向公眾銷售投資產品的監管。我們知悉,證監會在擬訂這些建議前,已詳細研究海外多個地方的監管安排,包括「冷靜期」的執行方式,並向本地業界進行了一些非正式諮詢。

  「冷靜期」是該諮詢文件的其中一項建議。由於證監會的諮詢正在進行中,就林議員提出的個別問題,在諮詢證監會後,我們現階段只能給予一些概括的回應。

(一) 就投資者決定取消交易時,投資產品在「冷靜期」內價格的差額應該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證監會正就甚麼情況下應該設立「冷靜期」,以及金融機構提供「冷靜期」的具體實行方式諮詢各界。我們鼓勵業界及公眾積極向證監會提交意見。證監會在諮詢文件中指出,該會在參考海外做法時,留意到在「冷靜期」適用的情況下,投資者一般可獲全數退回投資本金,但須扣除合理的行政成本及市值調整。證監會相信,這個安排可使投資者不會草率地改變投資主意。

(二) 證監會的諮詢文件並未提及以臨時合約形式執行「冷靜期」的方案,但曾就以暫緩執行交易的方式設立「冷靜期」的可行性作出討論。我們相信證監會在收集各界意見後會仔細分析臨時合約的形式是否可行。我鼓勵業界在諮詢期內踴躍向證監會發表意見。

(三) 對於一些價格可以在短期內波動較大的產品,「冷靜期」的設定會否引致投機的問題,證監會已在諮詢文件中指出,為防止投機炒賣,投資者在行使「冷靜期」權利後應取回的款額,需以投資本金總額為上限。

  我們希望業界及公眾於諮詢期內積極向證監會提交意見。我們相信證監會在決定是否實施「冷靜期」或制定有關實施細節時會充份考慮各界意見。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