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更改車速限制及相關道路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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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報道指運輸署藉刊登憲報更改某些道路/路段的車速限制後,沒有同步更新有關的車速限制交通標誌;由於執法困難,警方曾表示會暫停在有關道路/路段檢控超速駕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運輸署共多少次沒有在刊憲更改車速限制後同步更新有關的交通標誌;該等道路/路段的名稱,以及不同步更新交通標誌的原因;

(二)有否了解上述的車速限制不一致的情況,對警方檢控超速駕駛的工作構成的困難;列出過去三年警方就車速限制不一致的個案繼續或暫停執法,以及每條有關道路/路段暫停執法多久的分項數字;警方有否向運輸署反映在該等道路/路段執法的困難;如果有,回覆為何;如果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運輸署將採取甚麼措施,以解決上述問題,以及何時落實有關的措施?

答覆:

主席: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的規定,車輛在任何道路上行駛的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運輸署署長(署長)可藉憲報的公告更改道路的速度限制;作出更改時,署長須安排豎立、更換、移走或修改交通標誌,以確保汽車司機對於在該道路上現時須遵從的速度限制,獲得充分指引。換句話說,若道路上沒有速度限制交通標誌,其最高速度限制為每小時五十公里。如道路的最高速度限制不是每小時五十公里,會有交通標誌顯示適當的速度限制,提示司機。

  更改道路速度限制及豎立相關的交通標誌一向是同步進行的。每當署長決定更改道路(或部分路段)的最高速度限制,運輸署會要求路政署豎立新的交通標誌,但新標誌會被暫時封蓋。運輸署會決定新車速限制的生效日期,安排刊登憲報公告,並知會警方。運輸署會與路政署聯絡,在新車速限制正式按憲報公告生效當日把新標誌的封蓋移除;即駕駛人士所看見的交通標誌顯示的車速限制與憲報公告宣布是一致的。最近有報道引用一九八四年刊登的憲報公告的內容,指部分道路的車速限制交通標誌與一九八四年憲報刊登的有別。事實上,有關道路的車速限制已經按《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40條的規定由其後憲報公告作出更改,並與現場交通標誌一致。駕駛人士應時刻遵守交通標誌顯示的速度限制。

  現就問題各分項答覆如下:

(一)二○○六至二○○八年,運輸署曾二百四十四次刊登憲報公告更改道路車速限制,涉及分佈於全港約四百個路段。這些憲報公告中約四分三屬暫時措施。正如上文所述,所有道路速度限制更改及交通標誌的更換時間均是一致。

(二)警方是依據最新憲報公告刊登的車速限制就車輛超速的交通違例事項執法。車速限制的更改及交通標誌的更換時間是銜接的,故憲報公告刊登的車速限制及交通標誌顯示的是一致的。

  警方正全面執法,以有效阻嚇及打擊交通違例事項,確保道路安全。警方曾就個別案件需要澄清某些法律觀點。在此期間,為了公眾利益,警方曾暫停在某些路段進行超速檢控,但同時增加人員在有關路段巡邏及設置檢查站,以確保道路安全不受影響。現時,警方已於所有路段恢復檢控工作。

(三)速度限制的更改及交通標誌的更換時間是銜接的,兩者並無不符的地方。政府各有關部門會不時檢討機制,並在有需要時採取改善措施。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