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折舊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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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1986年稅務(修訂)條例》在《稅務條例》(第112章)中加入第39E條。該條文旨在限制透過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安排而造成稅項遞延或避稅的機會,如機械或工業裝置的擁有人進行有關安排,將不得就提供該機械或工業裝置所招致的資本開支,獲給予初期免稅額及每年免稅額(折舊免稅額)。前立法局在一九八六年審議通過該條文時,政府曾聲明該條文旨在打擊有關的避稅行為,並且特別聲明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同時保證不會影響一般租賃交易和正常的商業交易。稅務局局長在法案通過後即發出《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15號》,當中清楚指出指引只適用於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業界人士認為原來的第15號指引已清楚反映第39E條的立法原意,而在執行有關法例時並沒有出現問題,政府卻在二○○六年一月修訂執行該條例的指引,原因為何;

(二) 鑑於政府於一九八六年向前立法局保證,稅務局局長就第39E條發出的部門指引會反映法例字面意義及立法精神,政府在二○○六年修訂有關指引時有否落實這項保證;若有,新的指引如何反映法例的立法精神;若否,原因為何;

(三) 既然上述條文的立法原意是打擊避稅行為,並特別聲明只是針對售後租回和槓桿租賃兩種租賃安排,為何本港企業即使沒有上述避稅行為或意圖,也絕對沒有涉及上述租賃安排,只是按一般商業安排(例如進料加工安排),將機械及工業裝置讓內地廠房(或其外判生產企業)使用,以生產商品供本港企業銷售,而且本港企業的全部利潤均會在香港課稅,卻一樣不獲給予折舊免稅額;

(四) 鑑於政府於一九八六年向前立法局保證該條文不會影響一般租賃交易和正常的商業交易,現時有關保證是否仍然有效;若是,如何確保此保證獲遵守;若否,原因為何;

(五) 有否評估執行新指引對正常經濟活動的實際影響;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 在執行新指引時,有否考慮現時工業北移及珠江三角洲區域經濟融合的情況;若有,詳情如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 有否考慮新指引使港商不能配合內地要求企業升級轉型的政策,以及嚴重打擊製造業的生產力和競爭力;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八) 有否計劃檢討上述的指引及相關的法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至(五) 稅務條例第39E條於一九八六年訂立,並於一九九二年修訂至現時版本。該條文旨在限制納稅人透過各種方式以機械或工業裝置租賃安排來達致避稅目的。由於有關的避稅安排往往牽涉香港公司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長時間被境外的公司使用,因此第39E條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該香港公司不能就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獲得折舊免稅額。

  我們絕對無意以第39E條影響正常的租賃交易。正如我們在一九九二年修訂第39E條時向當時的立法局解釋,港商如根據一般租賃安排將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裝置出租予境外的公司使用,雖然不能再就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獲得折舊免稅額,但亦毋須就其源於境外的租金收入在香港繳稅,因此第39E條對這類租賃交易應無影響。

  稅務局為執行《稅務條例》不同條文(包括第39E條)而發出和不時更新的釋義及執行指引,本身並沒有法律效力,目的是透過詳細的解說及貼近現實的例子讓納稅人更易於了解及遵從有關條文,絕對不能更改有關條文的立法原意。

(六)至(八) 我們注意到港資企業近年在珠三角地區的轉型情況,了解到在進料加工的安排下,港商有時會把其擁有的機械或工業設備(主要是模具)免費給予內地的企業使用,以致既無租金收入亦因為第39E條不能獲得有關的折舊免稅額。

  我們理解業界希望在上述情況下,有關的機械或工業裝置仍可獲得香港的折舊免稅額。但我們認為所牽涉的問題較為複雜,包括這些在內地使用的機械或工業裝置是否產生應在香港課稅的利潤、是否只用作製造售給有關港商的貨品、有否曾被轉售,以及是否已被其他人申索了有關的折舊免稅額等,要放寬有關限制存在實質困難。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