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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安全空運危險品有關的法例修訂將會刊登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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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命令會在十月二十三日刊登憲報,並在十月二十八日提交立法會 -

(一)《2009年〈1995年飛航(香港)令〉(修訂附表16)令》;以及
(二)《2009年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修訂附表)令》。

  運輸及房屋局發言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表示,前者旨在實施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有關安全空運危險品的最新規定。修訂建議已經諮詢航空業界並獲普遍支持。

  發言人補充說:「有關規定載於國際民航組織的《危險品安全空運技術指令》(《技術指令》)的新版本(即二○○九至二○一○年版)。」

  後者旨在修訂《危險品(航空托運)(安全)規例》對《技術指令》條文的提述。

  二○○九至二○一○年版的主要修訂旨在 -

(一) 修改有關航空公司驗收貨物的規定,以清晰訂明航空公司所須採取有關空運危險品的檢查程序;

(二) 將有關以例外數量運載危險品的條文集編於《技術指令》的同一章節,以方便參閱;

(三) 要求航空公司報告涉及按照《技術指令》中的特殊規定條文而以普通貨物方式付運的危險品的事故;

(四) 清晰訂明提供給病人在飛機上作醫療用途的危險品,包括在飛機改裝作專門用途(即救護飛機)時而構成飛機永久設備的組件,可以救護飛機運載而無須符合有關空運危險品的一般規定;以及

(五) 清晰訂明向乘客提供危險品資料的規定,以防止乘客攜帶危險品上飛機。

  上述法例修訂的目標生效日期為二○一○年一月一日。

  空運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物質、有毒物質、有傳染性的物質、放射性物料和腐蝕性物質等。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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