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董事因欠薪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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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名董事,因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十月十二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有關裁決向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個人責任確保公司根據《僱傭條例》發放工資。他說:「這是二○○九年第五名因拖欠工資而被判社會服務令的公司董事或負責人,反映法庭越來越重視欠薪個案,僱主切勿以身試法。」
聯光電器工程有限公司沒有按照《僱傭條例》的規定,最遲在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予四名員工,涉及款額約590,000元。勞工處調查後,所搜集的證據顯示上述欠薪罪行是在該名董事的同意、縱容或疏忽下犯的。
《僱傭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僱主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或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
此外,根據該條例第六十四B條,凡法團違反支付工資的規定,且經證明該罪行是在該法團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同類的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犯有的,或可歸因他們本身的疏忽,上述人士即犯了相同罪行。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發言人說:「勞工處不會容忍蓄意欠薪行為,並會竭盡所能將違例僱主及公司董事或負責人繩之於法。」
如僱員被拖欠薪金,應立即致電勞工處的投訴熱線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舉報。
完
2009年10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