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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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二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0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十四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兩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9,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載富管理及護衛有限公司、�灠物O安系統有限公司及華泰農場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七十名、三名及十七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21,403.02元、108,268.56元及76,773.91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嘉怡飲食(集團)有限公司經營海星漁港海鮮酒家及藍天企業有限公司經營Incontro,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1,054.99元及18,300.66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各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228元及200元。

完

2009年9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