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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九月四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八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282,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七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48,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八名僱主頒佈判令,八名與訟人,包括富運來印刷有限公司、俊田有限公司經營皇城海鮮火鍋酒樓、南榮飲食企業有限公司經營順天酒樓、盈駿管理有限公司、娉婷國際美容有限公司、鵬程建築有限公司、Rever Innovation Salon Limited、衣蝶時裝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八名、四十四名、四十八名、十八名、十七名、十名、十二名及二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85,533.23元、239,501.32元、204,545.99元、186,560元、148,107.01元、82,274.5元、79,925.67元及56,111.06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二名與訟人,包括東聯(建設)有限公司及靈寶市場推廣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5,016.38元及4,1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中海運輸有限公司、陳家民經營秋名自動車及彩星酒家(大角咀)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474.25元、13,117.13元及11,156.2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19元、96元、90元、190元及110元。
較早前,中海運輸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項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控罪,被罰款港幣10,000元。
完
2009年9月4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8時4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