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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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八月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536,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兩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2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三名與訟人,意邁壕有限公司、陳學端經營廣記海鮮公司及鍵威有限公司,因分別拖欠其五十名、九名及二十一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9,124.03、200,219.25及96,664.2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駿昇企業有限公司經營常滿百家菜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3,104.6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05元。



2009年8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