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高級人員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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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管理局發出:
一名高級人員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八月十一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罰款2,500元。
美峰投資有限公司高級人員王家駿,被控違反《條例》第7(1)條及第44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告承認1項控罪,被罰款2,500元。
另外,積金局今日亦代一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1,3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駿盟有限公司經營大上海一品香菜館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1,36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90元。
完
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