驗毒試行計劃完全與法例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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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日(八月十一日)發表以下聲明:

  政府制訂「大埔區校園驗毒試行計劃」細節時,一如既往完全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各項條文。「試行計劃」是建基於同意,我們在設計該計劃時與律政司緊密工作,並信納現時的「試行計劃」完全與法例相符。

  我們留意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昨日(八月十日)在新聞稿和寫給教育局局長的信件中所提出的關注事項。我們充分了解《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所奉行的各項原則。

  正如教育局局長在向大埔區的校長及教師簡介「試行計劃」的初步方案時清楚指出,政府在設計「試行計劃」時,恪守「自願性質」及「保密性」這兩項重要原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帶出的一項觀點為,《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並沒有授權家長/監護人代表未成年人士給予「同意」的決定。個人資料私隱專員並且引用《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該條文訂明必須取得未成年人士及其家長的同意才可由執法人員收集尿液樣本。

  我們強調一名學生即使在參與該「試行計劃」而被隨機抽中驗毒,他/她仍然可以拒絕提供尿液樣本,當中並不存在只依賴他/她的家長的同意,或違背他/她的意願,強迫提供樣本。

  值得留意的是,《危險藥物條例》第54 AA條適用於執法程序。相反地,設計「試行計劃」為的是協助青年人,目的並不是檢控被發現吸毒的學生。

  政府感謝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承諾,會為建立良好的個人資料私隱行事方式提出建議。我們將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共同努力,隨籌劃該計劃內容更具備,為其提供所需的資料。



2009年8月11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