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主因違反安全法例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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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報業印刷有限公司因違反《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及《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的規定,被勞工處檢控,今日(八月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罰款共五萬元。

  案情涉及一宗發生於去年九月十三日在大埔一個工作地點的致命意外,一名工人在工作時被嚴重燒傷後死亡。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A(2)(a)條規定,東主須設置及保持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是安全和不會危害受僱用的人的健康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根據鍋爐及壓力容器條例第15A條規定,新的鍋爐或壓力容器的擁有人,須於其擬將該鍋爐或壓力容器投入使用的日期前最少30天,向鍋爐及壓力容器監督提出登記申請。 擁有人如違反上述規定,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被罰款一萬元。



2009年8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