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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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七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兩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39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3,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兩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新翠燒鵝海鮮酒家有限公司及Acme 2 Limited,因分別拖欠其六十一名及三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43,176.77元及53,355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3,816.84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為港幣205.4元。
較早前,海安護衛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沒有為其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被罰款港幣8,000元。
完
2009年7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