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版集團成員罪成監禁刑期歷來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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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三十五歲女子及九名年齡介乎二十四歲至五十三歲的男子因違反《版權條例》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今日(七月二十七日)被法庭裁定有罪,判處監禁,法官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每項控罪的刑期增加百分之三十,判處他們監禁十一點七至七十四個月不等。到目前為止,七十四個月的監禁是歷來同類案件的最高判刑。

  案情透露,海關特遣隊及財富調查課經過近一年的深入調查,於二○○七年二月十四日進行代號「抵壘」的反盜版行動,粉碎一個活躍於觀塘區的盜版集團。

  十名被告為該集團的主要成員,操控三個盜版光碟儲存倉庫及三個盜版光碟零售舖。行動中,海關人員檢獲三萬三千多隻盜版光碟,總值約八十二萬元。該名女子及其中一名男子更被發現曾分別清洗二千三百多萬元及七百多萬元的犯罪得益。

  海關其後在這宗案件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凍結這集團操控的九百多萬元懷疑與售賣盜版光碟活動有關的資產。海關會就今日法庭的判決,向法院申請充公這批被凍結的資產。

  海關特遣隊署理監督莊煒明今日提醒市民,根據《版權條例》,侵犯版權是一項嚴重罪行。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四年,並可就每份侵犯版權複製品罰款五萬元,與罪案有關的資產亦會被充公。

  莊煒明表示:「這宗盜版案件是自《版權條例》於二○○○年被納入《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以來第四宗有違例者被同時加控『清洗黑錢』罪名。」

  他補充說:「法庭這次的判決,不但對海關反盜版工作有鼓舞的作用,亦向侵權人士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就是侵犯版權行為是社會所不容,而違法者必會受到法律制裁及重判。」

  連同這宗案件,海關共有九次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檢控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並凍結資產高達一億八百萬元。



2009年7月2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9時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