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人涉串謀詐騙案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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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四十八歲男子及一名三十九歲女子因涉嫌串謀詐騙,今日(七月十四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
男被告是一間旅行社的東主,被判入獄三十四個月;女被告則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於二○○七年二月初,男被告的旅行社結業。旅行代理商註冊處發現有可疑,將案件轉交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跟進。
警方調查顯示,男被告知道其旅行社未能提供服務,仍於結業前串同其他分店經理向顧客收取服務費用,涉及金額總值約十五萬元。
案情透露,於二○○五年二月至二○○七年一月期間,女被告被發現在有關旅行社進行了七十六次欺詐的信用卡交易記錄,共套現約一百四十四萬元。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分別於二○○七年二月及三月拘捕該對男女。他們被控以串謀詐騙,並於今日被判罪成入獄。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如在明知未能提供貨物或服務的情況下,仍向顧客收取費用,須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此外,在沒有真正交易下行使信用卡亦是一項罪行。
警察公共關係科新聞公布第二號
完
2009年7月14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20時1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