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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修訂《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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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2009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草案》第10、19、20及22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訂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我現就各項修訂作出簡單介紹。

  條例草案第10條修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6(1A)條有關訂立規例的條文,指明可就備存紀錄和應要求提供在該紀錄中的資料訂立規例。條例草案第22條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一般規例》)加入新的第157B條,就積金局設立個人帳戶紀錄冊訂定條文。我們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應法案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希望積金局研究可行方法提醒那些在不同的強積金計劃中擁有多個保留帳戶的僱員,整合其保留帳戶,以更有效管理其強積金累算權益。修正案會修訂條例第46(1A)條和《一般規例》新增訂的第157B條,容許積金局主動以書面通知計劃成員載於紀錄冊內有關他本人的資料,例如個人帳戶的數目,以提醒他們考慮整合其個人帳戶。

  條例草案就19條修訂《一般規例》第153條。第153條指明受託人在收到計劃成員的選擇通知後完成有關轉移的時限。我們提出的修正案,是為清楚訂明轉移受託人在不同情況下收到轉移通知後,都必須按照所訂的時限完成轉移安排,即收到通知後的30日內,或就終止僱用的情況而言,最後一個供款日之後的30日內,兩者以較後者為準。這是一項技術性修訂。我們對條例草案第20條提出的修正案,亦是與此相關的修訂。

  主席,全部的修正案均已提交予法案委員會審議,而法案委員會對該等修正案並無異議。我希望各委員支持有關修正案,謝謝。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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