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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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以修訂《稅務條例》,讓香港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可採用國際最新的資料交換標準。

  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一般都載有資料交換條文,以便締約雙方進行與執行協定有關的資料交換。現時香港在協定中所採用的資料交換條文,以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一九九五年稅收協定範本為藍本。根據該版本,如另一締約地區向香港索取資料,而香港稅務局在處理本地稅務事宜方面不需要有關資料,則稅務局可拒絕收集和提供該項資料。不過,現時大部分經濟體系都已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這個版本的條文訂明,締約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所索取的資料與本土稅務事宜無關,而拒絕收集和提供所索取的資料。

  礙於現行《稅務條例》的限制,稅務局只有在與徵收本地稅項有關的情況下,才可收集稅務資料,因此香港未能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稅務局在資料搜集權力方面所受的法律限制,一直成為我們在商討協定過程中的主要障礙。這個限制窒礙了我們商討協定的進展,減少了可能與我們締約的貿易伙伴數目。

  有見及此,經二○○五年及二○○八年兩輪的諮詢後,財政司司長在二○○九至一○年度的財政預算案中公布,政府會在今年年中之前提出修例建議,令香港的資料交換安排與國際標準接軌。這次建議修訂《稅務條例》中的有關條文,讓稅務局即使在沒有本地稅務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應締約伙伴因本身稅務事宜提出的要求,收集和披露納稅人的資料。

  「避稅港」的問題在今年四月份召開的二十國領導人峰會上備受關注,而我們已透過不同渠道向外國政府解釋香港的簡單及透明稅制。與此同時,我們很高興得悉經合組織的稅務政策及行政中心總裁五月初在報章發表文章,讚揚香港致力符合稅務透明化及資料交換的國際標準,同時也清楚指出根據經合組織的準則,香港並不是「避稅港」。如香港可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資料交換條文,相信可進一步向國際社會證明香港絕非「避稅港」,並避免國際社會對香港稅制的透明度產生負面印象,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甚至導致其他經濟體系向香港施加制裁。

  考慮到各界的意見,在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採用經合組織二○○四年版本的資料交換條文時,我們會採取慎密的保障措施。我們會透過協定條文、特定附屬法例,以及稅務局的行政程序三個層面保障納稅人的私隱、知情權和所交換資料的保密性。有關措施的詳細建議已載列於我們提交立法會的參考資料摘要。

  我希望立法會盡快審議及通過《2009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促進香港擴大全面性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網絡,並進一步顯示香港支持稅務透明化的決心,絕對不是「避稅港」。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