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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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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二讀《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代主席,我謹動議二讀《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

  在今年六月二十三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既定的機制,在考慮到現行制度下的六項因素後,就二○○九至一○年度公務員薪酬調整作出以下決定:

(一)凍結低層和中層薪金級別公務員的薪酬;以及

(二)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的公務員減薪5.38%,但高層薪金級別內的任何一個薪點均不應低於$48,700元(即較中層薪金級別的上限$48,400元多$300元);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作出上述決定時考慮的六項因素分別為:

(一)由二○○九年薪酬趨勢調查結果而計算出來的薪酬趨勢淨指標;

(二)生活費用的變動;

(三)香港整體經濟狀況;

(四)政府的財政狀況;

(五)公務員士氣﹔以及

(六)職方對薪酬調整的要求。

  根據法律意見,為確保公務員減薪能在確實無疑的情況下進行,並避免可能的法律挑戰,我們需以立法方式進行減薪。所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關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公務員減薪5.38%的決定,需要通過制定《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才能落實。這亦與二○○二年和二○○三年立法減薪的做法一致。

  代主席,《條例草案》會涵蓋以下的公職人員的薪酬及津貼:

(一)屬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的公務員,包括醫院管理局中工作的公務員(即月薪高於$48,400元的人員);

(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廉政公署(廉署)人員。根據既定的做法,廉署人員的薪酬調整是完全按照屬相若級別的公務員的薪酬調整而進行調整;

(三)審計署署長,其薪酬是由行政長官根據《核數條例》(香港法例第122章)第4A條,透過在憲報刊登的命令釐定;

(四)薪酬是根據公務員的薪酬釐定及/或與公務員薪酬調整掛u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公職人員,但不屬上述(一)至(三)項的公職人員;以及

(五)與公務員薪酬調整掛u的津貼。

  《條例草案》不適用於:

(一)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他們的薪酬按照一套獨立的機制調整,與適用於公務員的機制沒有關連;

(二)政治任命官員,他們的薪酬與公務員的薪酬脫u。就此,行政長官經已宣布政治任命的官員從本月一日起自願減薪5.38%;

(三)政府聘用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他們按照一套獨立的聘用條件受聘,與公務員的聘用條件不同;

(四)資助機構的員工,他們按照個別機構所訂立的條款和條件受聘,並受《僱傭條例》(香港法例第57章)規管。我們認為,這些人員的薪酬應按照其合約條款及《僱傭條例》的有關規定調整;

(五)薪酬並非根據公務員的薪酬釐定及/或與公務員的薪酬調整掛u的公職人員;以及

(六)與公務員薪酬調整無關連的津貼,例如:房屋津貼、教育津貼及度假旅費津貼等。

  根據《條例草案》,減薪將於《條例草案》生效後的第一個月的第一天實施。

  代主席,我想借此機會解釋一下,規定高層薪金級別內的任何一個薪點均不應低於$48,700元的原因。

  由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凍結中層薪金級別的公務員的薪酬,這個薪金級別在總薪級表上最高的薪點會繼續支取月薪$48,400元;而當高層薪金級別公務員被減薪5.38%後,高層薪金級別在總薪級表上最低的薪點則會支取月薪$47,760元。簡單來說,一個按較高薪點支薪的公務員的月薪會比一個按低於其一個薪點支薪的公務員的月薪為低。同樣的異況亦會在警務人員薪級表以及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表發生。這樣的薪級表設定既不合理,而且從員工管理的角度亦極不理想。規定高層薪金級別內的任何一個薪點均不應低於$48,700元(即較中層薪金級別的上限$48,400元多$300元)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項安排亦可確保在將來進行每年的薪酬趨勢調查時,目前三層薪金級別的分界線可繼續維持沿用。

  代主席,今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是按照既定的機制及既定機制內的考慮因素而決定,因此,我希望議員能支持《條例草案》。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謝謝。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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