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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一題:長者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高齡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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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本人接到不少長者及服務長者的團體的申訴,由於難以獲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所以該等長者被迫依賴高齡津貼過活,或靠撿拾廢紙變賣甚至再就業,以解決經濟困難;有些長者雖然放棄了與子女同住,以便較易獲批綜援,但基於中國人顧存面子的心理因素,他們往往不願要求子女簽署不供養父母的聲明(俗稱「衰仔紙」)而最終放棄申請。雖然社會福利署(社署)曾表示會酌情准許有需要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獨立申請),但他們獲准申請的機會甚微,尤其自一九九九年六月開始,社署執行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綜援申請的規定,長者獲准獨立申請更見艱難,該等長者慨嘆難以安享晚年。就此,政府可否按附件一之表格列出由一九九九/二○○○至二○○八/二○○九財政年度每年:
(一)長者領取綜援的個案的分項數字;
(二)長者領取普通高齡津貼或高額高齡津貼的個案的分項數字;及
(三)與子女同住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的個案獲酌情批准及被拒絕的數目?

答覆:

主席: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目的,是以入息補助的方法,幫助經濟上有困難的家庭和人士(包括長者),使他們能夠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基於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位,與家人同住的綜援申請人(包括長者申請人)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這項規定旨在鼓勵家庭成員互相扶持和互相幫助,有入息者應負責供養沒有經濟能力的家人,而非將責任轉嫁予納稅人。

  另一方面,綜援計劃屬非供款性質,申請人須接受經濟審查,以確保綜援用作幫助真正在經濟上有困難的家庭和人士。因此,無論長者是否與家人同住,所有獨立申請綜援的長者都必須提交有關經濟狀況的「聲明」,以核實長者有否其他收入來源。問題所指,以及坊間常提到的「不供養父母證明書」,其名稱並不正確亦容易引起誤解。事實上,有關規定只是一張簡單的經濟聲明,聲明的表格載於附件二以供參考。

  現分項回答議員提問如下:

(一)自二○○一至○二(註)年起,長者領取綜援個案的分類數字及金額見附件三。

(二)自一九九九至二○○○年起,長者領取「普通高齡津貼」及「高額高齡津貼」的個案數字及金額見附件四。

(三)如上文所述,綜援申請人一般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然而,遇有特殊個案,例如長者與家人的關係不和諧或子女有特別原因不能供養長者,社署會按個別情況作出考慮,容許有需要的長者獨立申請綜援。社署職員一般都需要會見這些申請人及其子女以核實他們之間的經濟聯繫及實際情況。

  自二○○○年一月起,與家人同住長者獨立申請綜援的數字見附件五。

註:由於數字需要運用社會保障電腦系統的數據處理,而這系統於二○○○年十月始開始運作,所以只可以提供自二○○一至○二年起的數字。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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